(三)财务筹措制度
台湾地区颁布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后,台湾“环保署”制定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等规定,建立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它是仿效美国的污染治理超级基金制度(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又称《超级基金法》,The Superfund),美国的该制度为政府处理环境污染紧急状况和治理重点危险物设施提供了财政支持,对危险物质泄漏的紧急反应以及治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行动、责任和补偿问题作出了规定。[7]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是“集体负担”原则,这一原则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例外,集体负担原则是由环境污染的成本及费用是由共同的污染者来负担,而免除了社会成本的效果。[8]减轻了污染者的负担,同时又能及时解决污染整治费用,不会使污染整治工作拖延费时。
收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的范围:对指定公告的化学物质,依其产生量及输入量,向制造者及输入者征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的用途:(1)主管机关调查整治场址的土壤、地下水污染范围及评估对环境的影响所需费用;(2)所在地主管机关为减轻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扩大,应依控制场址或整治场址实际状况,采取应变必要措施所需费用;(3)各级主管机关订定、审查、实施、变更及监督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计划所支出的费用;(4)基金涉讼之必要费用;(5)基金人事及行政管理费用;(6)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费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的来源:(1)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收入;(2)污染行为人或污染土地关系人应该依法缴纳的费用而限期没有缴纳的,得按其规定支出费用加计二倍,命其缴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并移送法院强制执行;(3)土地开发行为人在土壤及地下水整治场址公告解除列管且土地开发计划实施前,应按该土地变更后的当年度公告现值加四成为基准,核算原整治场址土壤污染面积的现值,依其百分之三十之比率,缴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4)基金孳息收入;(5)主管机关根据预算程序拨款;(6)环境保护相关基金的部分提拔;(7)环境污染的罚金及行政罚款的部分提拔;(8)其它有关收入。
(四)污染责任机制
污染责任机制是指依据“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如何认定污染责任人,使其负担土壤污染的费用的制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对于污染责任制度规定的具体、明确。首先规定了责任承担的主体,它与以往的污染防治立法比较,扩大了污染责任主体,它们具体包括:第一类,污染行为人。污染行为人是从事了以下行为的主体:(1)非法排放、泄漏、灌注或弃置污染物;(2)中介或容许非法排放、泄漏、灌注或弃置污染物;(3)未依法令规定清理污染物。第二类,污染土地关系人。它是指土地经公告为污染整治场址时,非属于污染行为人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第三类,场所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与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