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土壤污染整治立法研究
A Research on Soil Pollution Renovating Legislation in Taiwan Province of China
向佐群
【摘要】 台湾地区的土壤污染整治立法经历了启蒙与发展两个阶段,制定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母法,公布和公告了一系列的与母法相配套的“命令”与“行政规定” 。台湾地区的土壤污染整治立法内容具体、配套机制完善、操作性强,在立法体例、立法的具体内容等方面都值得大陆立法的借鉴。
【关键词】土壤污染;整治;启示
【全文】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或潜伏性、不可逆性、长期性和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1]土壤环境污染一旦爆发,对人类可能就是灾难性的。所以国内外有人形象地将土壤污染称之为“化学定时炸弹”。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我国大陆的土壤污染也是非常严重,急需制定一部法律对其进行管制。而台湾地区的先行的土壤污染整治立法为我国大陆的立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一、台湾地区土壤污染整治立法路径
台湾地区土壤污染整治立法的路径与台湾地区的环境立法的路径是一致的,是由于在进行经济发展的同时,大量的公害发生造成了大量的污染,危害到公民身体健康,从而引发了现代的环境保护意识的兴起,推动了现代环境立法的运动。台湾地区环境法律立法的阶段因为不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而有所不同,叶俊荣根据环境保护机关的设立为标准分为三个阶段:[2]前环保局时代、环保局时代、环保署时代。前环保局时代是指“台湾环保局”成立前时代,从1970年至1981年,制定了一些重要的环境法律,主要包括饮用水管理条例、
水污染防治法、空气污染防治法、废弃物清理法及“国家公园法”,这一阶段,以法律的“制定”为主,仅有废弃物清理法进行过一次“修正”。1982年“行政院卫生署环境保护局”的成立标志着进入环境立法的第二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的立法:“制定”了噪音管制法与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修改了
水污染防治法、空气污染防制法及噪音管制法。1988年8月“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的成立使台湾地区的环境立法进入第三阶段,在此阶段既有新法的“制定”,也有旧法的修改,使台湾的立法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而台湾的另一位环境法学者根据环境立法的重要程度认为台湾的环境立法经历了三个时期:[3]环境立法空白时期(1911——1970),只出现了与环境相关的经济管制法,如
渔业法、
森林法等;环境立法启蒙时期(1970-1989),这一阶段主要是不断完善各别公害防治法,进入现代化的立法,但仍然偏重于公害防治而轻视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此一阶段提出了环境保护基本法草案,为将来的
环境保护法的制定打好了基础;环境立法发展时期(1990-2000),这一阶段环境基本法规基本完成,制定与修改了“空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废弃物处理法”、“噪音管制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毒性化学物质处理法”、“公害纠纷处理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公园法”、“文化资产保存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笔者根据台湾环境立法的历程与土壤污染整治立法的概况,认为台湾地区的土壤污染整治立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