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不够明确,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农业部门、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地矿部门“都管一点,又都不太管”。[11]这种状况,会出现多家管理主体互相推诿、扯皮或者争相管理的现象。因此,我国对土壤污染防治要实行政府领导,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
4、土壤污染刑事法律责任
作为特定法律责任的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12]土壤污染刑事法律责任属于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是刑事责任的一种。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是国家运用刑事手段保护环境资源的一种强有力的措施,是对环境违法行为最严厉的制裁。《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刑事责任都做了相关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
刑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
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六十一条规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中可以看出,环境刑事法律责任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就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与环境污染犯罪多为过失犯罪的特征是相符的。土壤污染较之其他环境污染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滞后性,土壤受污染后也更难治理和恢复,因此,运用
刑法手段保护土壤具有重要意义,对土壤污染刑事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