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体构想
1、土壤污染法律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8]明确责任主体是研究和确立法律责任的基础。
借鉴国外对土壤污染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加之农村面源污染的主体分散且不易确定,我们可以把土壤污染概括为两种类型,即农业用地土壤污染和工业用地土壤污染。两种类型的土壤污染有各自不同的污染原因和来源。在前述的导致土壤污染的主要因素中,导致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主要是污水灌溉、农药、化肥等化学制品的使用、非降解农膜的大面积使用等,总的来说是由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的农业生产活动引起的,要解决的是农村面源污染的问题。这种情形下的土壤污染法律责任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当然,也不排除农业用地周围企业的排污行为造成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情形,此种情况下的责任主体应当为导致土壤污染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工业用地的土壤污染,大都因为工业废气、废水、废渣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当直接排放引起的,归结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排出的废气、废水、废渣中含有许多超标的重金属元素及其他污染物质,最终导致对土壤的污染。如: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硫、一氧化氮等有害气体在大气中发生反应而形成酸雨,以自然降水形式进入土壤,引起土壤酸化。废水中的重金属元素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被某些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可能要100~200年时间才能够恢复。单位的排污行为造成的土壤污染危害后果相比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的农业生产活动而言,更加严重,且多与责任人员的决策有关,因此,除单位须负法律责任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责任主体为导致土壤污染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上所述,土壤污染法律责任主体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导致土壤污染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外,疏于对土壤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须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土壤污染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9]”。相对于传统的民事法律责任理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在构成要件方面有其独到之处,土壤污染民事法律责任作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也具有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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