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土壤污染现状与法律责任问题初探

我国土壤污染现状与法律责任问题初探


On the Issue of Soil Pollution and Its Legal Liability in China


薛婧媛;陈德敏


【摘要】  如今,土壤污染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基本上是一项空白。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中有一些零星规定,但都是分散而不系统的,还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且没有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责任作为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因此,对土壤污染法律责任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阐述了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分析了土壤污染的主要因素,借鉴国外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经验,提出了规定土壤污染法律责任的构想。
【关键词】土壤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法律责任
【全文】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壤开发强度越来越大,向土壤排放污染物也越来越多,土壤污染日益严重,尤其是农村面源污染所造成的土壤污染问题日益加深。防治土壤污染,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确保土地安全已成当务之急,运用法律手段防治土壤污染已成为必须。
  
  近年来,土壤污染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心和“两会”的高度重视,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逐年增加。这也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2003年12月3日,曾培炎副总理批示要求“环保总局会同国土资源部就我国部分地区土壤地球化学状况恶化,查清异常原因,并提出综合治理的意见”。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全国土壤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并征求国家发改委、农业部、财政部、科技部、质检总局和法制办意见。2004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联合向国务院报送《关于开展全国土壤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专项工作的请示》。2005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提出了“原则同意有关部门提出开展《全国土壤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专项工作》的计划,建议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按统筹规划、分工协作、避免重复、资源共享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调查技术规范和任务分工,修改和完善具体调查方案”的意见,该意见经温家宝总理圈阅。2005年3-12月,国家环保总局在沈阳、南京和广州市组织开展了土壤污染调查试点工作。2005年11月17日,国家环保总局第二十二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土壤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环保总局部分)》。2006年5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主持召开全国土壤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项目专家咨询会,国内土壤和环境学界的6位院士和5位知名专家对全国土壤现状调查项目方案设计与组织实施提出咨询建议。[1]如今,运用法律手段防治土壤污染已经成为共识。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一些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但都十分零乱、不系统、缺乏可操作性,尚不能达到有效防治土壤污染的程度,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迫在眉睫。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