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决措施
(一)明确土壤污染种类
由于我国没有现行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因此在立法之时首先要考虑到的是,究竟什么样的表现形式是土壤污染的表现形式,在
环境保护法当中,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对农用土地的污染的表现形式做了表述: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应当包括放射性物质和化学物质的污染、乱堆放生产废物和消费废物,以及包括生物性污染在内的污染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地退化的不良(有害)影响。并且,并不仅仅针对于农业用地,还包括建设用地等其他土壤、土地资源,这样才更有利于保护土地,使对土壤污染的行为进行惩罚之时做到有法可依。
(二)确定土地质量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地的土壤。因此在面对大多数土壤污染的情况时,是无法进行适用的因此有必要扩大其适用范围,增添新的质量标准;并且,其中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无法和国际进行接轨,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必定会与之相伴随的产生大量的污染环境的产物,却无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对此进行保护,我国正在进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调查结果中明确了我国各地的土壤污染状况以及经济发展的状况以及应当与之相适应的其他数据时,再对我国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进行重新修订,以使之能够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
(三)土地利用的科学规划
就基本农田而言,是指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8]。其是关系国计民生需求的一种产物。因此应当重点保护,故应当明确在保护基本农田的同时,尽可能的合理规划,避免基本农田附近的乡镇企业造成的污染给基本农田造成损失。可以明确的是,对于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应当采取不同的土地环境质量标准,而对于乡镇企业可能造成的污染和损害,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对于这些乡镇企业采取农用地的标准来对其进行限制,从而避免造成更多的污染和损害。
(四)法律责任
1、土壤污染责任的缺失:审视上述法律规范,大都对于土壤污染责任没有规定,这就造成了我国现今的土壤污染局面严重的情形,责任是保证义务实现的有效工具,只有明确了责任,才能对于义务人产生约束力以及震慑力,从而保障义务的实现,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