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刑法》《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及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另外,为了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我国于1995年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3]。
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土地保护的问题有着概括性的规定,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着相关规定过于分散,法条之间相互矛盾缺乏严密的逻辑性,适用性不强等缺陷;下文笔者将分析我国现有的土壤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那些:
(一)《
环境保护法》
罗列的污染种类的滞后性。该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该法于1989年颁布,对于但是所处的社会发展状况而言,以上的罗列已经基本概括了所可能发生的污染种类,而这部法放置今日,就存在着些许的滞后性,即无法穷尽污染种类,致使污染发生之时,缺乏追究污染者责任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污染种类还应当包括应当包括:放射性物质和化学物质的污染、乱堆放生产废物和消费废物,以及包括生物性污染在内的污染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地退化的不良(有害)影响;这样才能在现实生活当中有效解决问题。
(二)《
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