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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民事责任的构建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民事责任的构建


On Construction of Civil Liabilities in Soil Pollution Control Law


叶胜林


【摘要】  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民事责任的构建应在借鉴和吸收现有污染防治立法中的经验,进行突破和完善。在分析土壤污染特点基础上,笔者认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责任应分两大部分:侵权民事责任和治理责任。最后以拟定的立法条款代结论,体现笔者文中阐述的观点。
【关键词】土壤污染;侵权民事责任;治理责任
【全文】
  一、土壤污染的原因和特点
  
  (一)土壤污染的原因
  
  土壤污染是指人类活动的废弃物通过不同的途径进入土壤,而进入土壤的污染物的数量和速度都超过了土壤的净化能力,从而使土壤中污染物的累积过程呈现强势状态,致使土壤的正常功能失调,导致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影响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产生水污染、大气污染,最终危及人体健康,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1]
  
  目前,在人类的生产、生活过程中介入土壤,可能导致土壤污染的物质来源广、种类多。其主要来源大体可以分为:①工业“三废”的排放,工业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如不经处理,都会直接或间接地污染土壤;②化学制品污染,如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以及其他一些化学药品造成的污染;③污水灌溉,一些干旱地区使用生产、生活污水灌溉,从而导致土壤污染;④重金属污染,由于采矿和工业活动所引起的土壤重金属污染也很严重。[2]
  
  (二)土壤污染的特点
  
  1、污染侵权过程的复杂性
  
  土壤污染和其它环境污染侵权共同的特点是具有间接性。除了直接对土壤造成污染外,其它污染源通过大气、水等环境介质也会对土壤造成污染,进而对人类的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害。同时土壤污染具有多元参与性。土壤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有时单一的企业短时期的污染并不必然造成污染,但当众多的污染行为长时间的累积时,就会形成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
  
  2、污染过程隐蔽性和潜伏性
  
  大气污染、水污染等能通过人的感官直接感受出来,但土壤污染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甚至通过研究对人畜健康状况的影响才能确定。因此,从产生污染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很长的时间。土壤由于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短时间排放某种有害物质的污染并不会立即形成损害结果,只有长期排放并且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土壤污染的后果才会呈现。同时,土壤污染的损害结果从逐渐形成到出现症状又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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