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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构建

  
  (三)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制度
  
  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包括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关于土地规划使用所要进行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盲目的开发和使用土地会给土壤造成严重的破坏,所以对于在土地的规划和利用的过程中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是非常必要的。另一方面是关于土地周围建设项目在动工和投产前进行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四) 土壤监督管理制度
  
  要加强对土壤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是对土壤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土壤污染行为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针对检查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将检查的情况和有关处理的结果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五) 土壤生态补偿基金制度
  
  土壤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一旦被污染再进行修复是十分困难的,除技术问题外,整治资金也是一个大问题,如果能够建立土壤生态补偿基金制度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由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和政府共同提供补偿基金的来源。补偿基金主要用于恢复和提高土壤功能、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并对已被污染的土地进行补救治理。
  
  (六) 土壤修复制度
  
  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因“拉夫河谷事件”启动了土壤修复,其后欧洲的发达国家及日本等国也相继开展了同样的工作,并各自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改善了生态环境。我们应根据我国土壤污染的实际情况,自主研发、引进吸收和技术创新,筛选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尽快建立土壤污染修复制度。
  
  (七) 土壤污染应急措施制度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种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也不断增多。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和泄露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极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土壤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实施应急措施的目的就是把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土壤污染程度及其危害控制在最低水平。
  
  (八) 公众参与制度
  
  政府的职能有限,不可能事事兼顾,所以要加强广大民众的公众参与意识和土壤保护意识。首先,要落实公众的知情权,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向公众公布土壤的具体情况,包括土壤受污染的程度、改良土壤质量和防治土壤污染的具体建议。其次,要保证公众对有关影响土地环境的活动的决策参与权,鼓励公众参与到具体防范土壤污染的工作中去。最后,要扩大民众的监督权,对于一些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偏袒企业、放任土壤污染的现象,要通过立法的明文规定鼓励公众通过检举、监督等手段对其进行规制,创造良好的环境行政执法环境。当土地环境受到侵害时,人人都可以通过有效的司法和行政程序,使土地环境得到保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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