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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

  
  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新经济的兴起和联邦政府财政状况的好转,各州和地方不断呼吁联邦政府采取行动,协调和资助棕色地块的治理。为了满足公众振兴棕色地块经济的需要,EPA在1995至1996年间制定了《棕色地块行动议程》;在1997年5月制定了《棕色地块全国联合行动议程》,将经济发展和社区复兴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由公共部门和私人机构共同来解决棕色地块环境污染问题。行政当局在制定新政策的同时,还积极推动国会的相关立法进程,以彻底清除私人机构投资棕色地块的障碍,鼓励社会各界参加对棕色地块的综合治理。
  
  美国从危险废弃物管理角度对受污染土壤进行管理,并制定了极为严格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到的法律有:《固体废物处置法》[1]又称《资源保护和回收法》,CERCLA。此外,美国的《清洁水法》、《安全饮用水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等法规也涉及土壤保护,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土壤保护和污染土壤的治理法规体系。在土壤污染整治过程中美国都非常注重环境治理信息的充分公开。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与管理过程中,其风险评估、整治技术及标准、整治单位、土地利用规划方向都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区居民与专家学者通过会议、座谈等方式商讨,最终达成“双赢”的方式。另外,美国的土壤环境监测没有国家标准方法和规范,主要以行业或协会的标准方法或规范为主。有关土壤质量的标准和规范主要有EPA方法和美国测试与材料学会(ASTM)标准,ASTM标准已被许多国家采用,如日本和加拿大等。
  
  (二)日本
  
  日本是世界上土壤污染发现最早, 也是污染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但土壤污染研究是在经历土壤镉污染造成的“骨痛病”等环境事件后,于20世纪60、70年代才步入正轨。为保护土壤环境,日本的土壤环境保护遵循以下模式:出现污染事例→立法(或制定标准、对策)→依法进行监测→公布监测以及治理结果→进行跟踪监测、趋势分析→制定防治对策。对于不同对象、地域的土壤环境污染,日本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明确目的、确定监测对象和适用范围、确定监测项目与适用地域、指定并公布超标地域、制定并实施治理措施、公布结果。
  
  目前日本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和维护人们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土壤环境,建立了由预防对策和治理对策构成的土壤环境保全体系。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其保护体系所涉及的领域和环节较多。在2003年5月颁布《土壤污染对策法》以前,日本有关土壤环境保护对策法律制度上建立的土壤污染对策体系主要有三种:①基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而建立的土壤污染对策体系。日本对农用地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起因于富山县发现的公害病——重金属镉污染所致的“骨痛病” 的出现。为防止因土壤污染而导致影响农作物的生长进而影响人类健康的情况发生,日本早在1970年就颁布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律》,并根据此法将镉、铜、砷3个项目指定为特定有害物质。为掌握土壤污染的状况,依据以上法律指定“农用地土壤污染对策地域”,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对策计划,在各个都道府县运用国家的资金进行“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对策细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开发布。②基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特别措施法律而建立的土壤污染对策体系。日本于1999年颁布了《Dioxine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此法要求各个都道府县和政令市的行政长官对大气、水质以及土壤中因Dioxine类物质而导致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日常性监测并将结果向环境大臣汇报。③基于水质污染防治法而建立的土壤污染对策体系。在土壤环境受到污染时,其周边地区的地下水质也会受到污染,由于其具有流动性,又会成为污染源对其他地域的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并扩大污染的范围和深度。20世纪80年代,日本确认在全国地域均有因三氯乙烯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情况。之后的调查表明,日本的地下水污染已经明显存在。为控制其污染,形成了以水质污浊防治法为中心的防治对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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