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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土壤污染整治

  2、农业管理部门的职责 土壤污染的另一个原因是农业生产不合理而产生的,作为农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在环境哲学看来,环境污染都源于不合理的生产方式,因此,矫正不合理的农业生产方式、减少土壤污染是农业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另一方面,推广适合当地农业环境的、先进的农业生产模式才能根本上防止土壤,我国《农业法》第8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共计10条从土地质量、转基因农作物、退耕还林、草原保护、小流域治理、环境污染防治、农药管理等方面有比较全面的规定。这些规定应该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具体化、规范化,尤其是农业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中职责与工作范围有待明确、确定。
  
  (二)利用市场机制整治土壤污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是整治土壤污染的基础性机制,将土壤污染治理与经济利益联系里起来,通过整治土壤污染并获取经济利益;将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与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和效益相与土壤污染的防治结合起来,《土地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土地承包合同必须明确土地承包人防治土壤污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将土壤污染的防治作为一项基本内容写入土地承包合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承包荒山、荒地和被污染的土地,依照法律给予经济补偿并由其享有治理土壤污染带来的经济收益;对造成土壤污染的人,实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长期以来,土壤污染的赔偿一般局限于对人身和农作物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将土壤污染整治、恢复的费用纳入赔偿范围。
  
  (三)划定土壤污染的区域
  
  土壤污染一般表现为区域性的污染,确定农业土壤污染的区域范围,土壤污染整治才能作到有的放矢,日本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值得借鉴,日本《土壤污染防治法》第3条规定:“ 都、道、府、县知事根据本区域内一定地区的某些农业用地土壤和在该农业用地生长的农作物等所含有的特定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数量,可以把被认为是该农业用地的利用为起因,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农畜产品,或者被认为影响了该农田里农作物等的生长,或者被认为这些危害是明显的、符合以政令规定的要件的地区,作为农业用地土壤污染对策地区(以下称“对策地区”),予以指定。”我国人口密集、工业和农业相互交织在一起、同时也存在农业区域,划定区域、针对不同的农业区域、土壤内型和污染状况展开防止和整治是土壤污染防治的有效办法和步骤,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生态功能区划,土壤污染区域的确定应该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一样,根据土壤污染区域的污染问题、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系统结构、过程、格局的关系,确定土壤污染的主导因素和污染范围,确定土壤污染的空间范围就成为土壤污染防治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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