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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土壤污染整治

  
  (三)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缺失
  
  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方面基本上是空白,本文将相关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拼凑成一个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系统”,这个系统是支离破碎的,这些内容不是来自一个法律法规,不是来自一个法律部门的法律,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土壤污染防治法,根据我国农业、环境法律的立法序列,我国有《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土地复垦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法》,而没有土壤污染防治法或者土壤污染整治法,水土保持、防沙治沙、农田保护与土壤污染防治均是目前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从较短的时间尺度上看,土壤污染对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更大,对农业发展造成的冲击更大,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深,土壤污染的状况将会越来越严重,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刻不容缓,世界许多发达国家重视土壤污染的整治,日本早在1970年就制定了《关于防止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法律》,美国是饱受土壤污染之苦的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是环境法律的基本内容之一,令人欣慰的是,人大代表在今年人大会议上提出防治土壤污染的议案,土壤防治已经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国家环保总局已经开始了土壤污染整治的前期准备工作。再者,我国现行农业、环境法律法规系统性较差,环境法律概括性的规定多、操作性差,保护土地的环境法律很多,有国际环境法律如联合国的《防治荒漠化公约》,国内环境法律与土壤污染防治有关的法律很多,如前面提到的,土壤污染发生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在农业生态系统的管理之中,土壤污染的整治也必须在这个过程中实施,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防治、水土流失防治、土壤退化等各种法律的执行都与这个过程存在时间、空间上的联系,避免法律之间的冲突十分必要,整和、兼容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的职责
  
  1、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 土壤污染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由于工业排污、矿藏开发以及环境污染造成的土壤污染,本文将其称为外部污染;另一个则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农业生产方式不当而引起的土壤污染,成为内部污染;如果不加区分地将土壤污染防治的职责由主管部门或者生产者承担是不合理的。我国环境污染防治一般按照专业和综合部门划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土壤污染防治主要由环境保护部门履行,属于综合部门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职责应该集中于外部因素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我国《农业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这一条规定应该成为政府履行其法定职责的依据,并可以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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