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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土壤污染整治

  
  (二)我国土壤保护相关法律内容勾勒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内容,根据原则、保护对象、保护方法、政府职责和法律责任等将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内容合并如下:
  
  1、原则 农业法6条明确规定:“ 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本内涵演绎在农业与土壤关系上,农业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土壤为代价、不能损害下一代人在土壤方面的利益,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土壤这个自然基础、离不开农业生态系统中的土壤。
  
  2、农业 农业法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这个农业概念与我国传统的农业概念不同,我国传统农业一般仅指种植业,而不包括渔业、畜牧业、林业等。
  
  3、土壤 我国法律中没有使用土壤这个概念,我国农业法律和环境法律中大都称为土地或者农业用地、农村土地和耕地,《土地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2条则规定:“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农业法》第58条将土壤称为农用地,农用地的范围比耕地、农村土地更宽泛一些,反映出现代农业和土壤之间的关系。
  
  4、主要管理制度和措施 从法律法规的内容来看,我国土壤保护法律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之中,众所周知,我国很多环境法律按照环境要素、部门或者专业而制定的,归纳起来,主要与土壤污染防治有关的法律及其管理制度有:土地规划制度,要求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土地开发、耕地保护等规划;土地承包合同制,这是我国土地法律中重要的一项制度,我国《土地法》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必须载明所承包土地的等级,承包人赋有保护土地质量的责任;“谁投资谁收益”制度,《草原法》第26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将草原环境、土壤保护与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将土壤污染整治与收益直接结合起来;“谁污染谁负责”制度,这是我国环境法律的一个基本制度,让土壤污染者承担污染治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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