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农业法与农业环境资源保护
2002年修订的《
农业法》最为突出的一点就是确认农业可持发展原则,《
农业法》把农业发展与农业环境、资源保护结合起来,注重农业和农业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注重生态农业建设,《
农业法》第8章“农业环境和农业环境保护”对农业资源和环境方面的事宜进行具体的规定,指明了农业发展与农业环境资源保护之间的联系,《
农业法》第
57条规定:“ 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将农业发展与农业环境和资源保护结合,是可持续发展思想在我国农业发展战略和立法上的具体表现,是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之路。特别值得一提的是,《
农业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土壤污染的防治。《
农业法》第
58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这一规定明确了土壤污染的防治,要求农业生产经营者合理使用化肥、农药。该法还规定了农业主管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这里农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协助农民维护和保持土地的质量,另外要建立耕地质量的检测体系,我国在这个方面基础薄弱,没有检测标准、检测体系和检测设施等,电气检测仅仅是一句空话而已。
二、土壤在自然生态和农业中的位置
(一)土壤的概念
土壤是多种学科研究的对象,不同学科对土壤研究的侧重点不一致,土壤的概念也就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农业科学中,“农业土壤(agricultural soil ) 自然土壤经过人类农业生产活动的影响和改造而形成的适合农作物生长的土壤。它是劳动的产物,是农业生产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业土壤在合理利用与改良的条件下,土壤肥力的发展速度大大超过自然土壤。”[1]在环境科学中,土壤是指“土壤(soil)处于地球陆地表面具有肥力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层。是一个独立的历史自然体。由岩石风化而成的矿物质、动植物残体腐解的有机质以及水分、空气和微生物组成。在成土母质、气候、生物、地形、时间等成土因素和耕种、施肥、灌溉等人为因素综合作用下,不断演化和发展。就生态学学而言,土壤是物质循环和流量流动的主要环节;从环境保护的观点看,土壤是处埋废物和净化环境的场所。”[2]这个概念强调了土壤在环境保护中的功能和位置。日本《农业用地土壤保护法》中没有专门的土壤概念,该法第2条给农业用地下了定义规定“本法所称‘农业用地’,是指为耕种的目的,或者主要是为放牧家畜的目的,或者为畜牧业采集牧草的目的而提供的土地。”就环境要素而言,农业用地和土壤似乎是一个概念,有的理论将土壤与土地严格区分。中国科学院黄文秀教授则从人们对土壤的认识进程角度阐述了土地和土壤概念及其发展关系:“过去通常视土壤与土地为一体,理解较简单狭窄,后来经过长期生产实践,才逐渐深化、扩展,愈显复杂,遂把土地视为一个具有三维空间的地球表面一定范围内,包括了地貌、气候、生物、土壤、岩石、水文等自然要素以及人类活动因素在内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在时间上具有动态变化的自然综合体。”[3]黄文秀教授从农业自然资源角度进一步说明土地的概念“这种概念上的土地,在垂直空间上包含了地下的(如浅层地下水、土壤、岩层、植物根系等)、地表的(如地形、地面组成物质、动植物、河流气候等),并且包括了现在与过去的人类活动影响。”[4]本文认为以上关于土壤的概念较为完整地揭示了土地或者土壤特点以及在环境中的位置,第一,从严格科学意义上讲,土壤和土地有区别的,换句话说,不是所有的土地都适宜耕种的,土壤的形成是多方面因素诸如气候、地貌、水文、生物等因素,并且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这里的土壤是指适合耕种和其他农业用地需要的土地;其次,自然因素不是唯一形成土壤的要素,人类过去和现在的活动是影响土壤的主要因素之一,土壤既是人类劳动的对象也是劳动的成果,目前我国优质的土壤都是人类劳动和自然作用的成果;再者,土壤是环境中处理和净化污染物的地方,是污染物的主要接纳体,受到最直接、最持久的危害。空气中污染物、水流中的污水、提高产量所施化肥、农药等均在土壤发生作用。土壤在地球圈层的特殊位置决定了土壤污染的整治应该着眼于更大时间和空间范围,而不是局限于土壤狭小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