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解决我国土壤污染防治问题所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
(一)、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为有效防治土壤污染,应在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础上,细化、扩展土壤污染防治的制度,或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以加强对土壤污染的监督和管理。从法律上,对污染灌溉、工矿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化肥农药等土壤污染物及污染行为作出明确规定,通过法律手段有效防治土壤污染。另外,在法律法规中应当理顺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土壤污染的动态监测评价制度,制定相关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划制度,确立土壤污染的环境标准,建立土壤污染应急措施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等相关的制度。因此,我认为,我国应当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把与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在该法中予以明确,理顺各种相关的制度和具体操作性规定,并可以适当的借鉴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中有关污染防治经济化的相关内容。使土壤污染防治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从立法上完善我国对土壤污染防治。
(二)、加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以及执法的力度
要加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执法的力度,就应当实行管理权与处罚权分离,强化对各个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基层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力量,建立起长期有效的执法管理机制,同时要确立起相对集中环境行政执法处罚权。从而解决环境行政管理中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提高环境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所以改革我国现行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管理上,要加强组织协调,职责明确、左右配合、齐抓共管、运作有序的高效工作机制。对于基层行政管理,要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建立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与监测等相关制度。在执法上,要明确执法主体,集中执法职能,合理配置政府职能,使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更迅速、简洁,执法效率更高。我们都知道,土壤污染防治,已经成为我国“十一五”计划的重要议程,成为环保任务明确五大主攻方向之一。由此可知我国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关注程度。如近期国家预算投入10亿元,由环保总局和国土资源部共同承担起全国土壤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项目[4]。陕西省于2007年4月18日全面启动土壤污染调查工作;江苏于2006年4月13日正式启动全省范围内的土壤污染现状调查;2007年03月22日,安徽斥资3100万元、历时近两年的全省土壤污染调查正在各地陆续展开。从这些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看,我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强对土壤污染的环境行政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行政执法起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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