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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

  (一)、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空白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等。另外,还有《土地复垦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农药管理条例》、《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等与土地生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的颁行对土壤环境的保护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污染仍有继续加重的趋势。所以,现行法存在着其应有的一定局限性,不能有效防治土壤污染问题。这些与土壤污染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缺乏专门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和保护的规定。如现行《农业法》在应对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和污染土壤的改良等问题上未能未进一步作出明确而完善的规范。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仅限于该法第35条原则性地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较为具体,有利于土壤污染的防治。但自该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土壤污染的严重趋势依然在继续。可以说,我国没有专门性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致使许多土壤污染问题在法律管理上缺乏具体的依据,出现了许多法律制度上的“空白”。而法律的“真空”状态则会进一步滋长土地资源的滥用现象,加剧土壤污染问题。因此,我国在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不完备的,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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