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初探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及其评析
  
  曾经一度土壤被认为是具有无限抵抗人类活动干扰能力的环境要素,因而在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虽然已经制定了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海洋污染的法律,但是专门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却是空白,仅在部分环保法律中有一些零星规定,但都分散且不系统,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法中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大致有:1、综合性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业法》等。如《宪法》第10条第5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土地管理法》在第四章“耕地保护”之第3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十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之第16条对采矿、挖砂、取土后土地的复垦作了原则性规定。《农业法》则在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一章对农用土地的生态保护作了较为明确而全面的规定。2、专门性法律法规。主要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作了具体规定,因上述物质均为土壤污染的重要污染源,故该立法对土壤污染的防治起了一定的作用。《水污染防治法》对地表水、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作了规定,防止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被污染的天然水由灌溉进入土壤。《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防治等作了规定,防止因降尘以及酸性降水造成的土壤污染。《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第22条对农业生产者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保持和培肥地力方面的义务作了规定。第25条、第26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监测农田地力状况变化、农田环境污染以及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作了具体规定,从中我们可以对农田保护的行政管理体制略见一斑。国家环保总局于1995年7月13日发布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土壤环境质量分类和标准分级以及土壤监测的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它统一了全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使展开土壤污染研究、土壤环境质量评价、预测有法可依。由于土壤既是农药在环境中的贮藏地又是农药在环境中的集散地,1997年5月颁布、2001年11月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均作了具体规定,一定程度从源头上控制了土壤的重金属污染。另,在防治土地破坏和浪费方面,《土地复垦规定》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