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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的辨认程序

  
  Motion for Continuance出于多种理由要求迟延审理的动议

  
  Motion for Discovery要求对对方持有的特定资料进行检查、审阅和备份的权利主张,一般包括所有证人和列队辨认证据清单

  
  Motion to Dismiss Charges辩护方通常以没有表面证据(目击证人)、不能实现迅捷审理、产生双重危险为理由使用这一动议撤销案件

  
  Motion for Double Jeopardy Protection申请避免处于双重追诉的保护动议。这种动议通常是在申请撤销指控动议或是在申请无效审判动议中看见,其实避免双重追诉危险很可能会在刑罚中被涉及。理论是这样的,控诉方只能得到一次“公平出枪”,“双重”是这样解释的:(1)在被确认有罪后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控诉;(2)在被认定无罪后因同一犯罪再次受到控诉(即再诉禁止原则或称既判事项不容否认原则collateral estoppel doctrine所规定的任何在审判中决定的有利于被告方的争议点都不得在之后的刑事诉讼中被再次提起告诉);(3)对同一犯罪施加多重惩罚(在一州内重复计算或者在多个州重复计算,两元主权原则dual sovereignty doctrine允许出现多个州进行控诉,但是司法管辖权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州)。如果是由于“明显必要情况”manifest necessity(即陪审团僵持不能达成一致,出现书面工作瑕疵)导致无效审理,有时也会允许进行再次审理retrial。检察官永远不会被允许对无罪决定提出上诉,但是检察官可以对其他决定提出上诉,比如对法官将陪审团的有罪裁定置于一边的决定或者针对法官对于排除证据动议的裁判决定可以上诉。免于第二次审判的权利只能在出现对“同一犯罪”的第二次审判时行使(Blockburger rule)。

  
  Motion for Habeas Corpus申请人身保护令状动议。这是质疑羁押的合法性。有些州允许检察官向大陪审团提出指控起诉书,全不必经由初步听审preliminary hearing或法院的许可。在这种情形下,提出这一动议就是要求获得Gerstern式的初步听审(得名于一九七五年的Gerstein v. Pugh案),以求促使形成存在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可成立理由的决定。在许多情况下,人身保护令状动议来自于得到充分代理陈述的关于拘禁条件的投诉书,诸如不得不呆在超标关押人的牢房中度日或者不得不每天吃腊肠或者不能吸烟(滥用动议)。

  
  Motion to Impanel a Jury申请提出挑选陪审团名单动议

  
  在已经申请法官审判bench trial后又请求陪审团审判jury trial时提出该动议,被告人通常都会改变主意。一般要求十二人陪审团。

  
  Motion for Protective Order申请保护性命令动议

  
  通常提起此动议之人拒绝承认实施犯罪,多数时候都宣称其有不在犯罪现场证明alibi。

  
  Motion for Severance of Offenses对所犯之各罪进行划分的动议

  
  如果被控诉之人受到指控的犯罪不止一项,他希望每一个罪行被分开审判。通常都由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决定。这一动议也可适用于存在多个同案犯且其中一人希望获得单独审判的情形。

  
  Motion to Reduce Bail申请减低保释金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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