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警察的辨认程序

  
  如果情势要求必须让证人迅速辨认一名疑犯,这就是所谓的show up或者称作现场辨认。程序要求调查人员事先对作案人做出详细充分描述。然后把证人带到嫌疑人当时的所在位置(并不是被羁押,只是被控制,就如同依据职权实施的截停一样)。要提醒每一名证人他们看到的人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作案人。应当对辨认结果做出文档记录,就证人的确信度应当用证人自己的语言来表达。列队辨认必须只包含一名嫌疑人其他充任受辨认人之人最低不应少于五人;采用照片辨认需要五张以上;不需要所有的外貌特征都一致,调查人应当避免使用与嫌疑人相似程度过高的其他受辨认人以免辨认过于困难。列队辨认之人应当在外貌上具有一致性,在所有被辨认人之间如存在不同寻常的外貌特征,则应当各人一致,如有伤疤或纹身。嫌疑人在队列中的位置应当是随机决定的。要对同一名证人展示新的嫌疑人必须使用不同的陪同受辨认人。要确保嫌疑人不会被不公平地突出展示。列队辨认要求证人被告知指认出有罪之人与为清白无辜之人洗清嫌疑同等重要。证人也必须获得提醒,作案人可能在队列中也可能不在其中;即使没能作出指认警方也会继续调查案件,程序要求证人要以其自己的话陈述他们对于所有辨认结果有何种程度的确信。如果列队辨认之时与案件发生时已隔了一段时间,警方可以提醒证人嫌疑人也许已经和作案当时的外貌有所变化,比如头发和面须都可以发生改变。每一次列队辨认都应当以照片或视频的方式记录在案。辨认结束后,应当不鼓励证人对媒体谈论此事。

  
  保释程序 BAIL PROCEDURES

  
  保释制度传统上的目的是确保受到控诉之人到庭受审。从统计上讲保释金数目是预测判决耗时长度最佳的工具。保释金设定的数字超过确保受到控诉之人回到法庭接受审判所需的部分属于“过高”。有时法庭会向探员征求他们对于设定保释金数目的建议。通常在五种情势下会考虑设定保释:

  
  犯罪的严重性(部分犯罪被规定为不能获得保释);

  
  不利于受控诉人之证据的分量(证明力);

  
  受控诉人与社区、家庭和雇佣关系的紧密程度;

  
  受控诉人过去的犯罪记录;

  
  历史上有无保释后未出庭或试图逃脱的记录。

  
  在二十世纪的大部分时段内保释制度一直是改革运动的目标。一九五四年Caleb Foote做了一项研究发现百分之七十五的人承担不起保释金。一九六六年Vera Institute实施了曼哈顿保释金计划Manhattan Bail Project。这一计划导致具结释放制度Release on Recognizance得到广泛采用,承诺到庭。一九八四年,国会授权开始实施预防性监禁的操作,这是为了防止再度实施犯罪而拒接给予保释的制度。二十世纪还有一项相关的方案即伊利诺伊方案,该方案只收取百分之十比例的保释金(如按时出庭可拿回保释金数额的百分之九十)。改革者认为保释金制度是“支票簿正义”的最后残余。绝大多数时候,法官在审判前决定是否释放人是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一部分。法官会添加条件,比如允诺呆在社区内,不能滥用药品不能酗酒,或同意去参加康复计划等。这类情况被称作监督下的释放或者称服从型控诉。第三方,比如亲人,应当对其进行监督,尽管审判前释放也通常由探员监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