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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的辨认程序

  
  HYPNOSIS催眠——在催眠下通过足够的放松证人能够作出更佳的描述,但是多数州并不允许实施催眠,原因是这种方法不具可依赖性。在正当程序上也存在疑问(如果辩护方也能使用催眠),使用催眠的规则对于辩护方而言比控诉方要宽厚一些。警方使用催眠一般限于回忆驾驶执照牌,描述逃跑中的作案人,或者在犯罪现场附近被看见的人。如果催眠结合了其他的心理治疗手段那么就会产生相关的担忧,担心出现提示性。通常更多出现的情况是被告方主张其要求被催眠的权利,于是就能把多重人格性和被压抑的记忆展示出来,很多时候这样做的目的是试图证明精神失常、免责理由要求宽大处理。通常都要在由催眠引导出的回忆和由催眠刷新的证言之间做一个区分。前者绝大多数都不具可采性还会涉及有人会改变其在催眠前作出的证词,后者在一些州具有可采性,如新泽西州和新墨西哥州,其依据是这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先前的证言。

  
  PSYCHICS心理学——警察部门很少雇用心理学探员提供服务,但是在每一个曝光率高的案件中警方通常都会被来自心理学探员的报告所淹没。心理学探员既不是以机密线人被登记,他们的角色也不会被保密。比如,纽约市警局在Son of Sam案件中一直把心理探员Dorothy Allison的参与摒除在报告外以避免将法律程序复杂化。绝大多数心理探员出于害怕遭到报复或嘲讽都愿意保密。各法院对允许心理探员以任何证人身份作证都持不赞同态度。

  
  PHOTOGRAPHIC照相术——除了列队辨认和现场辨认外,照相是第三种警方最常使用的辨认方法。证人会被出示警方的疑犯面部照片,辨认或者排除嫌疑人。允许踟蹰不前的证人观看过去为其他证人举行的列队辨认视频。如果证人是随机浏览疑犯面部照片,这就被称为照片展示photographic display。如果是警方选择特定的照片要求证人观看,这就被称作照片编列photographic array。最高法院已裁判要求照片编列的最低标准是至少要有六张照片,只能使用正面视角,理想情形是照片中不得有任何记录某人已经被等级为罪犯的标记符号。

  
  POLYGRAPH测谎技术——绝大多数州拒绝承认测谎仪测试的证据效力,除非对测谎结论作为证据的可采性双方一致同意。操作员Operator的资质以及同行的认可是主要的争议点。从正当程序的立场看,产生担心的是这样做可能会侵犯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如果测谎仪技术只是用于确认身份牵涉到的担心就不像其用于发现犯罪嫌疑人是否确实实施过犯罪或是撒谎用途那样严重。使用测谎技术澄清嫌疑是审判前辩护方的惯常用策略。

  
  MUG BOOKS疑犯面部照片——在呈现疑犯面部照片时,在证人面前出示时应当作为“照片集合”陈列,不能按照犯罪的种类暗示具体分类。必须确保照片其形式必须大致相同不能使一些照片显得突出,每张照片都应是合理的近照。具体的疑犯面部照片辨认程序包括:告诉证人实施犯罪之人可能在也可能不在被辨认的照片中;提示证人回想在那一时刻他或她头脑里面对于事件的框架;确保证人知道即使在辨认中没有人被辨认出来,案件的调查工作也会进行下去。最为重要的是,程序要求证人要以其自己的话陈述他们对于任何辨认结果有何种程度的确信。整个程序应当以书面文档或是以视频方式记录在案。如果实施了辨认,那么就应当记录一份书面文档并为证人提供改变、添加、强调、淡化其内容的机会。当使用综合照片、艺术透视图、或是计算机略图时,必须记住,根据法律,从这些当中并不能够产生出合理可能的怀疑程度。要把综合照片的结果看成是一种拓展线索的途径。首要的考虑是证人描述作案人的能力如何;十分重要的一点是:在证人帮助完善出综合照片之前不应当向证人出示任何照片。制作综合照片的环境应当是一个比疑犯面部照片辨认环境干扰要少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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