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讨论了常规程序的重要性,这暗示着它们与公平性、不偏不倚、可依赖性、提示性这些概念扭结在一起,有必要把标准程序列举出来:
在警察与检察官第一次讨论案情之前不允许进行列队辨认程序;
在实施逮捕后应尽可能快地实施列队辨认,如果可能应在逮捕之前实施;
只能迫使嫌疑人展示其物理特征,而不能包含具有证言性意义的特征;
如果在列队辨认中有会见律师权的嫌疑人放弃此权利,必须作出并保存详尽的关于放弃的记录,尽量使用书面形式;
应当允许律师在列队辨认前为其委托人提供咨询,并且允许律师在列队辨认开始之初以及所有的步骤中在场,尤其是在做出指认之时刻;
即使并不需要律师,警察应当考虑允许一些后备的律师在场以便将证据被排除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所有参与列队辨认之人的姓名都应当记录在案;
警察绝对不应当即使是仅仅提示证人:嫌疑人在列队辨认人中;而嫌疑人绝对不能被戴上手铐或穿着囚衣;(中国警察肯定是将所有嫌疑人以外的带上一次性塑料手铐,以便提示目击证人,如果要在中国实施列队辨认的话)
在列队辨认进行之前不应当允许目击证人看到嫌疑人的照片;
在列队辨认进行之前应当要求目击证人给出对于作案人的书面描述,这一书面描述应当用于与列队辨认中作出的指认加以比较;
所有在列队辨认中出现的人员在体重、身高、年龄与种族上应当大致相同,且列队辨认中其穿着应当类似;
应当允许嫌疑人在列队辨认中选择并改变其排列位置;
应当指导非嫌疑人不以任何方式作出使嫌疑人被挑出的行为;
如果队列中的一人被要求说念出特定语句、做特定手势,那么队列中的所有人都必须念出同样的语句、做同样的手势;
列队辨认程序应当使用彩色摄像记录,推荐使用视频记录方式;
如果有一名以上的证人参与列队辨认,则应当将证人分开、独立指认,不能为证人提供任何相互间谈话交流的机会;
警察不得与证人进行任何不是出于必须的谈话;
非必要之人员不应当出现在队列近旁;
所有证人都应当指示出其指认结果,如果有指认结果应当在标准格式表上作出指认;
除非存在急迫理由否则应当避免使用单向玻璃;
负责列队辨认的警官应当制作归档一份包括所有进行过程的完整报告;
在列队辨认结束后不应当允许律师在与警方的会面中与证人会面;
警察有义务报告他们自己可能看到的列队辨认中出现的不合常规之处。
部分辨认程序的特别种类SOME SPECIAL TYPES OF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S
DNA样本信息:取决于各州采用的科学证据标准,这种辨认程序的种类很容易被接受也容易接受严格的检验。有些州采用更为严格的Daubert标准,更趋向于关注科学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依赖性,后者(能产生相同的结果)更是关键性的因素。污染、侵入变更以及替换都要被考虑,因为这可能暗示着存在科学上的欺诈。一般情况下,报告中的匹配(犯罪现场匹配)必须转换为真实匹配(使用人口统计数据)而且必须以偏差比率表达,比如在七百万人中可能存在一次重复,有可能是嫌疑人以外之人。如果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无法从科学证据的可依赖性上进行攻击,最佳的辩护就是将该痕迹证据解释成是在犯罪之前或之后偶然无辜地留下的。DNA测试可以澄清一些人的嫌疑,在为被错误认定有罪之人开脱时,这些测试更具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