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学形态考(下)

  
  这里的问题是由于罗马法学是直接建立在简单商品经济之上的,它当中包含的体现商品经济发展规律的成分与近代建立在复杂商品经济之上的资产阶级法学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所以,古代罗马法学与近现代西方法学之间有着诸多共同的东西,能够为后者所继承,而其法学形态也容易为人们所认同。而中国古代法学,因为是建立在封建的小农经济之上,所以到近代随着这种经济基础被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摧毁,建立在其上的法学形态便理所当然地为建立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之上的近代西方法学所取代。然而,这并不等于中国古代不存在法学,或中国古代的法学不是“法学”。

  
  六、结语

  
  法学形态的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其意义不仅仅是在证明中国古代有否法学这一层面上,而且对我们加深认识、理解法学的内在结构、本质和发展规律,也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比如,通过对我国当代法学形态的分析,我们就可以知道,我们的法学结构、法学体系并不十分合理,主要表现在理论法学研究的严重滞后。我国的法哲学研究、法史学研究和法社会学研究以及比较法研究等,与发达国家相比都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我们的部门法学,理论和实践的脱节十分严重,研究水平也不高,几乎成了清一色的法典注释学。如何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实践,来探讨各个部门法中的理论问题,即创立一般所说的部门法哲学,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39] 又如,通过法学形态的理论,我们可以知道,在我国培养职业法学家队伍的任务十分迫切,提高法学工作者的主体意识和独立意识,提高法学工作者的创造性和探索精神,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需要抓紧解决的问题。再如,如何营造法学研究中的学术氛围,给予法学工作者以自由研究学术问题的权利,鼓励法学研究中的百花齐放和百家争鸣,提倡多种研究方法的并用,以及深入进行法律教育管理体制和教学内容等方面的综合改革等,也都是我们所应当关注的课题。

【作者简介】
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教授,外国法制史专业博士生导师。
【注释】(33)《史记·秦始皇本纪》。 
(34)《管子》卷一:《牧民第一·经言一》。 
(35)关于中国古代民事刑法化的详细论述,请参阅前引④张中秋书,第85页以下。 
(36)当然,中国古代法律注释学中也有许多关于正确适用法律条文、正确定罪量刑及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的论述和技术,但可惜的是,由于中国古代的特殊国情,上述这些内容,都被包摄在法律的刑事镇压的工具属性之中了。 
(37)张耕主编:《中国政法教育的历史发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页。 
(38)这一点,张伟仁先生在《清代的法学教育》(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18卷第1、2号,1988年)中有很好的阐述,请参阅。 
(39)这方面,我们已经做了一些努力,如出版了陈兴良的《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徐国栋的《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同上出版社1992年)、王利明的《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同上出版社1992年)以及梁慧星的《民法解释学》(同上出版社1995年)等。此外,最近李锡鹤的《论民法精神》(载《法学》1996年第7期)一文,也在这方面作出了可贵的努力。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