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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形态考(上)

  
  根据当时埃及的法律(包括习惯法)的规定,国王是全国最高的统治者,每一块土地都属于国王,每一个臣民也属于国王,所有的法律与司法程序也都自他而出。[13] 国王是惟一的立法者。据传埃及历史上最早的立法者是埃及第一王朝的创始人美尼斯(Menes,约前3200年登位)。[14] 据现存资料分析,埃及已制定和颁布过一些成文法(国王立法),当时,法典(Codes)被安置在法庭当中法官前面的木牌上,供法官当场适用。非常遗憾的是,由于岁月的流逝,这些法典本身都已全部佚失,这对世界法律史来说,无疑是一个非常巨大的损失。[15]

  
  当时,在埃及,司法与一般的行政的界限也不清楚。大约在古王国时期(公元前2780~2680年),在中央政府的法院之下,分设了六个大的地区法院,它们都由国王的大法官(chief judge)领导,而在里面工作的法官则同时兼任着地区的行政官员,并且还都是高级僧侣。进入中王国时期(公元前2050~1880年),这种分设六大地区法院的组织形式开始消失,而至新王国时期(公元前1584~1071年),法院组织的变动就更加频繁。尽管如此,直到新王国时期,大法官的职位一直没有被取消。[16] 作为国王的代表,他在国王的宫殿里主持日常的开庭事务。

  
  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发掘到古代埃及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的起诉状和辩护状等史料,但已经占有了当时法庭上的一些原始记录。这些用古埃及文字书写在纸莎草纸上的法庭记录,是世界上到目前为止所发现的最古老的法庭记录,其年代大约是公元前2500年。[17] 然而,根据已发现的史料分析,在埃及,“尚未出现过关于法律的论文,而且它们也不可能存在。”[18] 公元前525年,埃及被波斯征服,前332年,又被马其顿占领,前168年,埃及沦为罗马的附属国。这样,埃及奴隶制法的独立发展也就中断了。

  
  根据以上对埃及法律制度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在埃及,虽然公布过国王的法典,形成了一定的法院组织体系,司法审判活动也很活跃,但没有能够产生法学。[19]

  
  以巴比伦地区,很早就出现了成文法典。公元前2100年前后,乌尔第三王朝的创始人乌尔纳姆(Ur—Namma,前2113~2096年在位)就颁布了《乌尔纳姆法典》。随后的伊新和拉尔萨等王朝,又颁布了《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李必特·伊丝达法典》等成文法律。而公元前1762年由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Hammurapi,?~公元前1750)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则使巴比伦地区的立法达到最高的水平。

  
  从《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来分析,当时已存在比较原始的法哲学理论,如在该法典序言中,强调了君权神授,提出颁布法典的目的在于“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20] 国王的任务之一是“使公道发扬,以正直的法管理部落”。[21]在正文婚姻家庭等法律条文中,主张赡养生病之前妻终身的人道主义立场。[22] 在结语中,又反复强调汉穆拉比的法律是正义的体现,他的司法判决和裁定是“公正之道”,等等。[23] 同时,《汉穆拉比法典》的整个内容,虽然是习惯法的简单汇编,但从其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之三大部分的结构,从其条文按诉讼程序、盗窃、军人份地、租佃关系、雇佣关系、商业高利贷关系、债、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奴隶买卖等有条理的排列来看,当时的立法技术也已达到一定水平。然而,虽然法哲学和立法技术都是法学形态的构成要素,但由于汉穆拉比创立的巴比伦王朝很快就被喀西特人灭亡(公元前1741年),巴比伦法的发展迅速中断,因此,零星的法哲学思想和立法技术没有能够导致法学的产生。到目前为止,虽然在《汉穆拉比法典》之外,我们还发现了一批巴比伦地区的官方文书和私人书信,[24] 但无论是在考古发掘还是在现存文献的研究中,都未发现在巴比伦已出现法学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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