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自诞生至个经历了数次蜕变,正如哈罗德·珀金所说:“大学的历史可以说是不断改造自己的形式与职能、适应于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环境的历史。”[9]在每一次对社会适应的过程中,大学的价值追求也不断发生着变化,然而自治却始终是大学不变的追求。
大学自治作为现代大学存在的基石,对于大学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10]而自治也始终作为主导大学发展的核心理念而存在。然而,大学自治的线索中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西方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大学自治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和严谨的法学理论,并建构起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从而能够将其纳入到法治的规范框架之中。这无疑也应当成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二)“官治”[11]与自治:难是大学的逻辑起点
黑格木认为,逻辑起点应是一个最简单和最抽象的规定,它“不以任何东西为前提”也“不以任何东西为中介”。大学的自治与国家对大学的管理相应而生,但这仍有一个难先难后的问题。即,自治与“官治”难是大学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难就应是大学的逻辑起点。如果大学是一辆汽车,自治就是发动机,“官治”是刹车。对于一辆能行驶的车而言,刹车才有意义。自治是大学生存的保障和发展的动力,“官治”则是为了大学走得更稳、更安全而已。为追求真理的学者们提供良好的环境,使之不受外界的干扰和诱惑,进而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是大学的价值,自治是大学价值得以实现的基础,也是其生存的前提。明确了大学的逻辑起点,其实也就解答了大学与政府二者关系难为本位的问题。
(三)公立与公办:中国大学的困惑
公办与公立,虽然只一字之差,意义却相距甚远。对于“公”的理解,大陆法系侧重“是否依公法成立,行使一定公权力,为公益目的而存在”,英美法系则更关注“是否用公共资源而设立,产出公共产品”,[12]两大法系大同小异。“立”即是到大学成立之时,“办”则涵益了大学成立之后的运作与管理。我国绝大多数所谓的“公立”大学其实质均为“公办”大学,与公立大学有本质上的区别。如果说公立大学享有“有限的自治”,那么对于公办大学来说则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治可言。
三、大学对自治的利益预期和大学自治现状的考量
(一)大学的利益预期:自治可以带来什么
大学对自治有着怎样的利益预期?自治又可以为大学实现自身目的给予怎样的帮助?答案在于自治的内涵以及当前大学的主要需求。
对于大学自治的界定,以英国教育家艾瑞克·阿什比(Eric Ashby)、美国大学联合会会长罗伯特·伯达尔 (Robert Berdahl )和日本宪法学者户部信喜的观点具有代表性。[13]我们认为,大学自治的核心在于自主地治理学校,自主地处理学校内部事务,最大限度地选择与外部环境的互动方式,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以此获得生存与发展。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大学与社会间的互动日益密切,这也使大学自治的内涵逐渐发生变化,而并非单纯基于学木自由的基础。原东京大学总长吉川弘之提出固有自治和委托自治。前者是建立在学术自由基础上的“大学自治”,这是根据学木发展规律提出的自治概念,后者是新的自治理念,认为学木发展固然需要“大学自治”,但“大学自治”制度并不是基于学术要求这一内部需求,而是基于社会需要这一外部要求。“大学自治”是社会和国民委托给大学的权力。可见,学木自由和社会需求对大学的发展都至关重要,而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实现更好的发展是大学对于自治的利益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