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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职能特变对大学自治的回应

论政府职能特变对大学自治的回应


郭为禄;冯望


【摘要】自治不仅仅是大学的一种权利,更是大学的责任担当。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趋劳下,将对大学自治诉求的回应上升到制度环境供给的层面,需要通过对管理与自治间衡平机制的探索,从理念、职能和法律上的衡平以及大学内部的衡平,将有限的“大学发展资源”得以公平、有效地配置,从而真正回应大学在新时期渴望新发展的自治诉求。
【关键词】自治;转变;衡平
【全文】
  

  一、案例与问题


  

  案例一:南方科技大学“去行政化”试水。


  

  南方科技大学创校校长的朱清时院士表示,南方科大将强调去官化和去行政化,按教育规律办事,实现教授治校。[1]朱校长将国内大学培养创新人才没有长足发展的原因,直接归于高校管理体制,并以挑战现有体制的姿恣,将建立一所公立的、自治的、培养杰出人才的大学作为其“一生中最重要的工作”[2]深圳市政府倾其全力支持,甚至准备以地方立法形式制定南方科技大学章程,以地方法规层级的效力排除行政干涉[3]然而,多数舆论的质疑者都认为“去行政化”仅仅是朱校长的“一厢情愿”,光政府全额出资就足以使其跳出“行政化”大打折扣。


  

  案例二:北京大学一“实”激起千层浪。


  

  2009年11月8日,北京大学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实施方案,16日在其招生网站上公示了从400多所申请学校中遴逃出的39所具有推荐资格的高中。对北大自主招生新形式的举措,国内反响强烈,反对声音似乎更加响亮。首先是未入选“大名单”的高中质疑北大未公开选择高中的标准;接着是舆论担心由于缺少相应推荐规则而可能带来“不公正”;甚至有评论认为北大的“新政”站在了教育公平的对立面,是“倒行逆施”。[4]


  

  上述案例中,对大学自治的渴望和争取是共同的。无论是将“去行政化”作为建校前提,还是推行实名推荐制度,形式虽异,初衷却同。


  

  其实,这些探索并非偶然。[5]规范政府的权力,[6]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向来为学界所关注,只是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高等教育改革这个公共设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社会在特型,政府职能在转变,如何在这大趋势中回应大学的自治诉求,通过何种方式实现政府管理与大学自治间的衡平,从法律的视角、用法律的方法给予关切,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


  

  二、理论钱索与逻辑起点


  

  (一)理论钱索:追求自治的历程


  

  对自治的追求与大学诞生同步,无论是博洛尼亚大学、巴黎大学、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博洛尼亚大学发端于学生同多会在反抗公社介入中所形成的学生联盟,成为具代表性的“学生型大学”;巴黎大学的诞生是教师学者与基督教会相互斗争又相互妥协的结果,教师成为学校的主导;因不满世俗势力或宗教势力的干预,牛津大学由迁移至牛津城的巴黎大学师生建立,而剑桥则由迁移至剑桥城的牛津大学师生建立。这些古老的大学在与国王和教皇的斗争中,渐浙将自治地位合法化。[7]借助洪堡大学为代表的近代大学的推动,大学自治被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认可为对学木自由的一种制度保障。[8]到了现代社会,大学自治被视为“有限的自治”。造成这种“有限”的并非完全出于政府的主现,更大程度上是因为大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带来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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