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线人接受薪酬通常就会登记注册因为法律要求对这些支出进行财务审计。这些线人通常都是机密线人confidential informants(CI),尽管这个术语按字面上讲是指了解具体的过去发生或将来发生的犯罪事实可能成为暴力和复仇对象的线人。机密线人CI可以用匿名指代或者在宣誓证词中不给出姓名,允许机密线人不出现在任何的法律文件中,允许机密线人不在法庭上开示或任何证据开示过程中出现。
还有一种线人管理的模式是了解线人的动机知道什么才能激励他们,并且要始终确保激励能延续保持一种流动性。在警察学文献中有许多按照激励方式对线人进行分类的方法;Osterburg & Ward (2000)作出的分类如下:
自愿担当型线人:通常是犯罪行为的目击证人或者是了解某些邪恶行为对此掌握特定信息的热心参与人也可能是出于通过履行公民职责后可获得少缴收入税的避税目的诱因激励。
接受薪酬型线人:通常是那些本人卷入了犯罪,认为警察应当了解某个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特定的人。其动机通常是复仇或者是获得金钱而且可以持续受金钱驱动。
匿名线人:通常是那些对仍在计划中的可疑活动或是犯罪行为有精确或不精确信息的人,或者是那些相信信息仍未被警察发现的人,其动机往往是悔恨,对其加以褒奖和感谢即能持续给予其工作激励。
Weston & Lushbaugh (2003)给出了另一种有用的分类谱系类型。它不但区分出线人提供的信息质量也突出线人的有用性。
提供基本线索型线人:通常都是罪犯的朋友或是认识罪犯的人,出于各种可能的动机,他们是最有用的线人往往能提供精确的信息,揭示出特定人或财产的方位去向或地理位置。
涉身其间型线人:通常是游走黑白两世界间的人或者是被逮捕后成为线人帮助警察发动卧底毒品行动或者帮助警察实施逆向交易或引诱嫌疑人诱使其进入警方的监控之中。
隐秘线人:通常是深藏于犯罪组织内部的成员,对外有泄密行为或对犯罪组织持有不同意见愿意在一定时间段内提供特定的当场情报只要其身份受到保护并且获得担保其能拥有一个较好的未来。
同案犯证人之线人:通常是在刑事案件中的共同被告人,其同意为检控方作证,或并且做一次卧底行动(身上接通声音窃听设备),为的是换取检控方的一揽子责任豁免交易和证人保护计划。
最后还要介绍一种最古老的动机分类谱系,(Harney & Cross 1960),历时四十年之久他们的分类从来没有改动过:
恐惧:由于感觉摄于法律的威严或是感觉受到犯罪分子的威胁而产生成为线人的动机(绝大多数警察认为这是成为线人种种动机中最佳的动机)。
复仇:为了一报还一报想要扯平成为线人,比如前妻、前女友、前雇主、前合作人、前客户等等。
偏执变态:希望成为警察的那种人或是自认为是詹姆斯邦德或希望有朝一日能够曝光腐败行为的人。
自我型:这些人需要感到自己很聪明是大人物,聪明过人,能够把那些不如他们的人比下去。
金钱:这些人做线人就像雇佣军一样,只要价钱合适愿意做任何事情。
悔恨:这些人做线人是希望离开他们身处的犯罪圈子,或是对犯罪行为厌烦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