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16条的适用范围探讨
罗昆
【摘要】我国《
物权法》第
116条就孳息的归属做出了一般规定,但未对孳息及其属概念进行界定,其他的法律文件也多处涉及孳息的返还、收取和归属,为准确适用《
物权法》第
116条,必须明确孳息及其属概念的范围以及《
物权法》第
116条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效力关系。
【关键词】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全文】
一、《物权法》第116条适用范围不确定之原因
《物权法》第116条关于孳息归属的规定看似简单明了,但究竟在多大范围内可以适用该项规定来确定某物所有权的归属,理论上仍不无探讨之余地。造成《物权法》第116条适用范围不确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孳息及其属概念范围不确定。虽然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作为法律概念已在我国的多部民事法律、司法解释中出现,但迄今却没有进行过准确的法律界定,而他国相关立法例也各不相同。这就导致一方面几乎每个系统学习过法律知识的人都对孳息及其属概念耳熟能详;可另一方面,究竟何谓孳息、何谓法定孳息、何谓天然孳息,学界争议却很大。从逻辑上来说,某物的归属适用《物权法》第116条的前提是该物属于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物权法》在未就孳息及其属概念进行界定的情况下,其第116条通过两款分别直接规定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必然造成该条规定适用范围上的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