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政策的选择
国际上常见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土地管理政策工具有三类:
其一,土地收购政策。即土地所有者出卖土地,保护者支付对价、获得土地所有权。其主要涉及一个问题:高昂的代价,政府有限的财政资源恐怕难以收购保护区内所有的集体土地,即使是完全收购,其支付的代价恐怕对于那些失去土地又没有生活保障的农民来说并不能解决其生计问题。在这种问题的影响下,社区矛盾和冲突的激化是在预料之中,他们完全有可能会选择一种非合作的方式去寻求自身利益,其结果会使得社区情况均变得更糟。
其二,征税和补贴政策。该项政策旨在通过价格机制鼓励个人提供公共物品,以选择一种更好的土地利用方式减少对保护区的不利影响。其缺点在于对影响不明确的活动无法采用,且需要大量的成本支出。
第三类为购买土地保护权政策。此种政策是当前国际上较为流行的政策,该政策通过合约的形式规定土地使用者采用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土地利用方式或者放弃开发土地的权利。其优点在于灵活性和代价相对不高,但缺点是合约本身不能问题穷尽,并且对于合约的有效监督需要大量的额外成本。
综合比较这三类政策工具,现今如果广泛的采取土地收购政策,政府的财政压力恐怕难以承受收购成本,即使对于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实行完全的收购在实际操作中也不现实。同时也容易滋生社区冲突和矛盾,不利与地区的稳定和发展。但是可以对于那些特别重要的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实行少量的收购。征税和补贴政策是以市场为媒介的管理方式,它需要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即成熟的市场经济作为基础。而,目前这种市场经济并不完全成熟且存在着市场失败的因素。而且涉及的范围比较大,影响面广,对于目前保护区的管理体制和能力来看,通过这种政策方式很难缓解保护区面对的巨大压力。相对于前两种政策,购买土地保护权政策作为一种灵活的、非强制的且低成本的合作方式,可能更利于土地所有者和保护者的互利,但是也有可能造成合约监督成本的增加。那么建立一种有效的低成本的合约监督机制也是关键的。但是总体来说,土地保护权购买政策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土地管理政策,可以在一些条件成熟的地方试行。14
笔者认为,在短期内或者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土以上三种政策并不能替代现行的土地强制征收政策和限制土地利用政策的适用。这是由于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基本上是在一种自救的形式下开始和发展的,它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经济条件作为保证。征收和限制政策两者相比而言,限制土地利用政策应该更加适合我国的国情。“因此,当前对于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管理的重点是对目前的限制土地利用政策加以改进,引进生态补偿等方式,提高现有政策的效果。同时,积极探索和试点其他的政策方法,并调整目前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和相应的法律法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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