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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困境和对策探析

  
  经费安排机制的优化
  
  无论是政府投资,还是通过社会和市场渠道筹集资金,都会面临经费如何安排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经费安排机制应该按照不同类型的保护区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资金支持策略。对于保护要求高,特别是生物多样性最重要的保护地,在现有的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应当加强经费支持,政府的财政可以适当倾斜。而对于保护要求低的,并可适当开展生态旅游和娱乐项目的保护区,投资可相对少一点。各保护区根据所得经费收入和管理目标要求,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表,明确经费用途。应当将大部分经费用于基础能力和管护能力建设,部分用于保护区资源调查、保护区人员培训、日常管护、资源监测和巡护执法。而对于建设用房和道路建设以及非常规支出,事前应当经过严格审批。
  
  经费监督管理机制
  
  在经费问题上, 如果一味地强调增加投资,而不注重经费的监督管理, 不建立有效可行的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势必会造成经费的无形浪费和贪污腐败问题。笔者认为,建立完善的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其作用在于促进民主、透明的经费管理。针对目前保护区各类经费的管理缺乏各级有效监督,经费管理问题层出不穷的情势下,经费监督管理机制的有效建立是当前保护区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具体来说:一方面,在保护区法规中明确经费监督管理体系、主体、客体及其关系,职责和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在深化保护区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的同时,建立起完善的外部系统的经费监督管理机制。
  
  (三)建立部门协调和监督机制13
  
  王灿发认为,“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的“综合管理”是一个涵义特别模糊的概念,缺少明确性,且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统一监督管理”,则是我国多年来环保法律法规一直沿用的概念,也是环境法律、法规授予环保部门的职责。因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将‘综合管理’改为‘统一监督管理’”。同时, 他指出 “应当明确统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即负责统一协调拟定自然保护区政策和规划,制定自然保护区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自然保护区年度投资计划,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而分工负责则是由林业、农业、国土资源、海洋、建设、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相关自然保护区进行管理。另外还应明确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地位和职责,要求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将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级别、规模、性质和保护管理的难易程度,由省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研究确定。该机构在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可以接受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从事执法活动。最后,还应将社会公益组织纳入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与社会公益性组织、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将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委托其管理和维护”。这将开拓一种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新模式,不再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由政府一家独揽,而可以利用社会的力量加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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