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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困境和对策探析

  自然与资源法治在环境法学界基本上已成为一个共识。这个共识是基于三点:第一点,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最有效形式;第二点,自然资源是一个国家长久发展的基础保证;其三,自然与资源的有限性。自然资源的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且法律能够得到较好的遵守和对违法行为的严格查处。一个部良法需要具备几个品质:立法目的明确、调整范围适度、具有全面的协调能力、法律制度健全、保障机制完备等等。那么我国自然资源法治所缺少的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法律,或许更多的是在于现行法律品质的瑕疵。而法律品质的提高或者说是瑕疵的剔除,则有赖于立法技术和水平的提高,这就需要立法者在运用立法技术的同时更能广泛地听取和吸收来自于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这不仅包括相关专家和普通群众还包括地方政府与社区群众的普遍参与。(关于自然保护区立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限于本文论述的主题,在此不作深入探讨。)同时,自然与资源法治在结构上需求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支撑,这个法律体系要求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和内在协调,并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11
  
  笔者认为,从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从保护资源与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应当在统一的科学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和立法目的指导下,首先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保护地分类体系,这里可以借鉴IUCN保护地管理类别,并结合中国保护地特点,严格区分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荒野区等的管理目标和利用目的,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的保护地建立有效的管理方法、检查标准。其次,依据这种分类体系,形成一部统一的自然保护区法律,而不单单就风景保护区或者国家公园抑或是自然保护区制定单项法律,这不仅可能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而且易形成法律与法律之间不和谐的分子。目前,《中国自然保护区域法》的草案尚在形成之中,其中就有意识的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国家公园等作为保护地的一个整体加以协调,这是一个进步。 但遗憾的是,该法律草案并未将其他几类的保护地纳入到这个整体。随后的草案修改中是否会对此问题给予考虑,颇难揣测。
  
  (二) 经费机制若干构想
  
  笔者认为,经费来源渠道的畅通、经费安排机制的优化以及监管机制的健全成为了保护区管理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
  
  经费筹集渠道的畅通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投资规模过小,资金总量严重不足,投资结构不合理和投资缺乏标准,投资随意性大,已经成为影响自然保护区发展的关键因素。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投资机制。12经费保障是进一步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条件。通过加强保护区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环境污染和破坏,但是要从根本上促进保护区功能的发挥,必须有一定的经费作保障。自然保护区属于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在消费上具有明显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效用的不可分性。由此产生了“搭便车”现象和公共物品的供应不足。基于政府的职责,政府有责任去弥补这种不足并采取某种适当的措施以改善这种不利状态。因此,政府投资便成了保护区经费的最主要来源。然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维护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仅仅依靠政府的财力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必须通过开辟多元化、多层次的筹资渠道,建立起以政府投资为主要渠道,激励社会和市场经济主体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的经费保障体制。除政府投资、社会捐赠、接受国际不定期经费和投资以及开展生态旅游等创收形式之外。通过发行生态彩票这个独特而有效的手段,筹集社会闲散资金,投入保护区建设和维护事业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和改善保护区经费投入不足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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