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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困境和对策探析

  
  Ⅵ 自然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利用(资源管理保护区)
  针对IUCN制定的这六类保护地,根据不同的保护和利用目的,可以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和要求。5中国作为IUCN的重要成员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有责任建立自己国家的保护区分类系统,以适应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的需要。6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自然保护区分类系统,至少还没有将森林公园纳入到整个系统之内。一个完整的分类系统是实现生境完整性、生态多样性的重要前提,一个不完整的分类系统缺少对一国之内的保护区的整体考虑。
  
  我国现今对自然保护地的管理还是依照《自然保护区条例》进行的,该种管理下的保护区实际上相当于IUCN的严格意义上的保护区。这种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分青红皂白的做法显然对保护区的管理是不利的(这种管理上的不利,部分是来自于社区的矛盾,这在下文中会涉及到)。IUCN认为, 应当根据不同的管理类型,采取不同的检查标准和管理方式。此种情况下,施行严格意义上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是缺乏科学性和灵活性。
  
  自然保护区的意义不仅要实现其本身的环境和生态价值,同时它作为一种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在确保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保护与发展成为了自然保护区建设永恒的话题。崔国发先生认为,“自然保护区如何进行分类一直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极为关心的科学问题和管理问题”。7
  
  (二)管理体制不健全
  
  在公共管理中,管理主体越多越分散,管理责任就会越趋于松弛,对资源的保护就越无力;反之,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越统一,责任就越大。顺畅的管理体制是实现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自然保护区实行的是“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其他各部门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保护区管理部门和机构繁多, 部门之间冲突和隔离严重。
  
  一个协调机制尚不健全的管理体制,实际上会使自然保护区陷于多头领导、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尴尬局面。又由于各部门责、权、利没有明确的界定,造成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相互制约,各部门之间经济利益的博弈,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降低了管理的效率。同时,自然保护区的业务管理体制尚处在初级阶段,管理素质层次不起,不能满足现行自然保护区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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