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相比,尽管新《固体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一些新内容,但是尚不够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更显欠缺。而且,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固体废物标准体系,如危险固体废物产生者的标准,转移、贮存危险废物标准,收集、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标准,固体废物排污收费标准等,由于法规体系不配套,因而给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执法和司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救济方式上不足,尤其是没有引入具体诉讼制度
新《固体污染防治法》第84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项规定明确界定了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只能是当事人。
但基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特点及当事人对相关知识的缺乏,仅有当事人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显然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权益。而集团诉讼作为一种典型的扩大诉权的诉讼形式,广泛地为公民环保团体提供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美国最高法院公布的“集团诉讼”的资格为:凡是集团中某一人受污染之害,该集团的其他人都具有了提起“集团诉讼”的资格,他们都可以作为原告出庭。[19]
如果能扩大起诉人的资格,引入集团诉讼,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可以让更多的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促使污染者防治污染。
(四)责任限制尚不够严格
如前所述,我国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形式: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而美国为了保证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得到遵守,其《固体废物处置法》规定了一系列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其中主要有:1.守法令、罚款和民事诉讼,联邦环保局可以对违法者发布守法令、罚款,也可以对违法者起诉,向法院申请法律救济。2.较为严厉的刑事责任,除了惩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结果犯外,还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犯。
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作者简介】
陈彬,男,江西上饶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06级国际经济法博士研究生,《武大国际法评论》编辑,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
【注释】本文为司法部课题(项目编号:04SFB3018)维护环境安全:控制外国污染转移法律问题研究及其对策研究结题成果之一。
参见【英】庞廷著,王毅、张学广译:《绿色世界史:环境与伟大文明的衰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孙锋:《中国固体废物再利用——循环型和谐社会法律研究》,载《2006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1315页。
已经颁布的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重要法律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污染物控制标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1974年O1月O1日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防治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04月O1日;《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 199b年03月O1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年1月IO日;《关于报废电子电器产品环保管理情况的通报》(国家坏保总局) 2002年05月30日;《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一导向目录》(第一批) 2002年08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O1月1日;《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 2003年02月27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3年11月18日施行;《关于加强废弃电子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国家环保总局) 2003年08月26日;《关干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 2003年11月18日;《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保总局,科技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农业部,水利部,教育部,财政部,建设部) 04年1月13日;《全国危险废气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年1月19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4年07月01日;《清洁生产审检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 2004年09月09日;《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理》(征求意见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年09月17日;
2003年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以盛华仁副委员长为组长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对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从检查结果看,该法的实施对推动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发现,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执法检查报告提出了一系列法律修订建议。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订列入了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03年7月成立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起草领导小组,着手起草修订草案。2004年9月24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同年10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一审,两个月之后召开的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二审。
袁锦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立法完善探析》,载《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9月,第28页。
高纯金:《我国应停止外国底物进口业务》,载《国际贸易问题》2001年第9期,第40页。
庞淑萍:《试论违反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法律责任》,载《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97年第6期,第88页。
袁锦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立法完善探析》,载《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9月,第29页。
孙佑海:《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新变化》,载《中国人大》2005年1月10日,第17页。
20世纪90年代,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理念得到迅速传播并进入实践和立法领域。今天,几乎所有的DECD国家都制定了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政策。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自发或立法强制等方式实践生产者延伸责任。其中,欧盟,瑞典、瑞士,丹麦、荷兰等欧洲发达国家,日本都以立法形式,针对不同产品实施了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
赵建林:《<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的新亮点——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中国环境管理2005年6月,第7页。
赵建林:《<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的新亮点——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中国环境管理2005年6月,第6页。
此处的举证责任转移原则,是指受害者不必提出包括致害者有过错等证据,而只须提出致害者已有污染危害环境行为等“表面”证据,和自己受损失是由于致害者排污行为所致的事实,赔偿要求即告成立,若致害者否认,就须提出反证,否则就应负赔偿责任。韩德培主编:《
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04页。
韩德培主编:《
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04页。
孙佑海:《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新变化》,载《中国人大》2005年1月10日,第18页。
在1976年,美国就颁布了《固体废物处置法》又称《资源保护和回收法》。《固体废物处置法》是一项全面控制固体废物对美国土地污染的法律,1984年,美国国会针对《固体废物处置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该法作了重新的修订,198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处置法》一直沿用至今。
徐兴峰:《中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比较》,载《上海环境科学》第16卷第2期1991年2月,第12页。
参见伏云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电子废物越境转移的控制》,载《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王娅:《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环保机制》,载《中国环境报》2003-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