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固体废物污染转移法律制度: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核心[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1995年10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4]2004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法律与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比,确立了一些新的制度和原则。[5]
结合新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我国控制固体废物越境污染转移的法律制度大致包括:
(一)固体污染物的定义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弃物”作了明确的定义和分类:
即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半固态废弃物物质。法律上将固休废弃物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废物和危险废物,这样便于管理,同时又涵括了较广的范围,突出了管理和控制的重点。
(二)修订后的《防治法》改革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方式,控制了污染转移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料,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料。”而在《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废物的范围是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即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可以利用的废物不是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而是可以做再生原料的工业废物。由于可能夹带生活垃圾乃至危险废物,因而可利用与不能利用总是同时存在,即使有可利用的一利,也会带来多弊。“限制进口”并未明确说明是限制总进口量,还是限制低于一定利用率的废物。但我国专业性法规为禁止外国废物人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
5条规定:“国家禁止动物尸体、土壤进境。”而进口废物中难以杜绝也难以发现动物尸体和土壤,所以,认真执行该项法规,就应禁止境外废物人境。[6]
从实践的情况来看,原《防治法》将进口废物按规定分两类管理存在一定缺陷:
(1)一类废物是属于禁止进口的废物。虽然明确规定了数种废物名称,但仍有些严重危害的废物未被列入。如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病虫害,以及其他一些不可预料的危害物。
按照有关规定,进口纺织品废料和废五金电器中允许夹带“易爆炸性废物等”,允量不超过总重量的万分之一。如果夹带雷管或炸药,即使在允差内,也存在危险。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
5条规定。而进口钢铁废料中允许夹带“杂土、废木料、废纸等”,允量不超过总重量的2%。但是在允差内,即使发现一个动植物病虫害,也存在危害,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
5条规定。此外,进口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酷(PET)或其他聚合物废料,允许夹带“化学废物、卫生间废物等”,允量不超过万分之一。即使在允差内,也存在危害和污染,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32条规定。而而且,废物不是按生产工艺、批量生产出来的,但检验却是按某一比例(最高才10%)扦取样品代表全批,取样比例比某些正规商品还少。由于大部分废物未经检验,也就存在污染和危害的隐患。
(2)一类是可作为原料但需限制进口的废物。这类可利用的废物,在进口检验中仍需首先检验是否带有前一类禁止进口的废物,实际上是两类废物都要检验,有时也同时存在。列人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近30种,允许污染和危害的废物存在,允量的相对值虽然不高,但由于每批进口量都在几十吨至几百吨,因而允量绝对值都在几公斤到几十公斤,当然也就存在污染和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