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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对固体废物污染转移的法律控制

  
  由于对废物全部无害化处理成本太昂贵,发达国家往往为保护本国环境而采取向境外转移倾倒的简便省事办法。所以,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废物实质上是为发达国家的废物提供了垃圾场。而且,发达国家往往通过以下几种运作方式绕过发展中国家的法律管制:(1)将“可作为原料”的废物,直接售给买方。(2)找不到买方则卖给船方,船方再寻找买主。(3)如船方不想成为第一买主,则废物货主与船主达成协议给一笔运输费将其运到境外,这就是某些废物堆放在码头而无买主的原因。通过这些方式,出口废物的国家花少量费用就解决了自身的废物处理,如果卖出了好价钱还有丰厚的利润。
  
  三、中国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主要立法
  
  固体废物越境转移是一个国际关注的问题。1992年召开的第二次世界环发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指出了环境保护对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1995年世贸组织专门成立了“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将贸易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作为世贸组织优先考虑的任务。国际标准化组织也推出了IS014000环境管理国际标准系列,以促进商品在生产、流通和消费各个环节中的环保管理。一些发达国家更是将这一“绿色壁垒”作为贸易保护的新武器。我国政府对此也给予了高度重视。
  
  我国最早的对于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法律是1956年12月国务院批转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其主要是对于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综合利用的措施作了规定。
  
  在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除了对矿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做出规定以外,还对防治工矿企业、城市生活产生的废渣粉尘、生活垃圾等对环境影响做出规定,尤其是对于废渣的综合利用和粉尘的吸尘净化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而在许多环境的相关立法中,许多都有涉及固体废物防治的内容:如《矿产资源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等。
  
  上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先后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办法》、《防治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规定》,公布了十几个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其中比较重要的法律文件是中国国家环保局和海关总署在1991年也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由国家环保局、外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商检局等S家联合颁布了(废物进口环境管理保护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禁止进口境外废物在境内倾倒、堆放,并“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对列人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九大类废物的进口,须经国家环保局审批,其他废物严禁进口。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布了《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境内转移的紧急通知》。
  
  为了保证各部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完善法律结构以应对经济高速发展的新挑战,我国从80年代中期就开始起草关于固体废物的专项法律,后历经十年多方讨论、翻覆斟酌,终于199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十五”期间,国家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一批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批准了一批国际环境条约,地方也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环境法规、规章和标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更趋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2004年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等环境法律。还制定或修订了《渔业法》(2000、2004年修订)、《水法》(2002年修订)、《草原法》(2002年修订)、《防沙治沙法》(2001年)、《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订)、《种子法》(2004年修订)、《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文物保护法》(2002年修订)等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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