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功能优势外化的法治环境因素缺失
先哲孟子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的实施都需要一定的外部环境支撑,如果法律实施所需要的法治环境因素不足,法律就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优势。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要发挥其功能优势同样需要法律实施的外部环境,但是现阶段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在实施时缺乏必要的法治环境因素,影响了法律功能优势的发挥。
第一,社会环境中节约型社会法治理念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越来越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囿于我国传统的政治理念及以国家政策为首要实施对象的现状,法治环境仍然落后于社会发展。节约型社会建设是国家引导并由国家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的一种新型理念,其在社会公众中影响力还比较有限。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不高、科技文化水平也相对处于较低的层次,这些都导致了法律尤其是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法治理念环境在社会中处于较低层次,阻碍了法律功能优势的发挥。
第二,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配套实施机制不完善。我国的自然资源权属机制和市场机制尚未有效建立;节约资源的财税政策及重点耗能产品和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和实施方面仍有局限之处;节能、节材、节水、节地等各项国家标准没有和地方标准有机结合使用,存在实施上的漏洞;高耗能落后技术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在一些地方仍旧没有得到强制实施。经济政策保障体系等配套实施机制的不完善使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小的操作困境,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功能优势的显现。
第三,法治监督、公众参与机制仍不健全。法律监督包括国家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其中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人民代表大会在监督节约型社会法律实施时在实效上仍有不足;社会监督方面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我国仍受国家机关的影响,其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公众在参与监督方面的参与机制不健全,其参与的形式、方式并没有法定的程序,这就不利于使其真正的参与其中,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监督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四、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法律功能优势实现途径之健全
法律的生命在于功能的实现,法律功能实现是法律实施活动的后果即法律通过人们的适用和遵守而产生一定的效果,使法律功能在现实社会中得到具体的发挥[7]。如果只注重功能研究而不关注其是否能在社会中有效发挥,那么功能的研究就是欠缺的、不全面的。节约型社会建设符合可持续发展趋势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它代表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因此需要发挥法律的功能优势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有序进行。综合我国法治环境的现状,应努力完善法律功能优势实现的法治保障机制,健全法律功能实现的途径,将节约型社会建设纳入法治的轨道,使之在法律功能优势的保障下合理、有序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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