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即是通过法律规定及其它相关机制对社会发展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改变过去单纯发展经济的利益取向而转向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从而平衡经济发展和资源利用的利益冲突。它的具体表征就是以节约型社会的法律规定及其他机制引导人们的行为转变:不以牺牲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而取之以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协调资源节约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功能优势调整了人口与资源、经济发展与资源节约、公益与私益、代际与代内利益的利益格局,使得利益符合现阶段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趋向,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种利益目标的合理性易于使人们接受从而保障并积极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有序发展。
3.经济激励功能
经济激励是对社会活动参与者的某种行为的鼓励与促进。它能够改变行为主体的选择方向,促使行为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向去作出某种行为,实现法律所设定的要求,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在制度设计中应该将经济激励机制作为主要的辅助机制。在法律运行中运用其经济激励机制向节约型社会建设倾斜,通过法律或其它机制的经济激励条件引导人们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积极性,促进资源的有序循环利用和节约型社会的发展。
4.强制保障功能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主要通过制裁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德国法学家耶林说过:没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则是“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法律制裁违法行为,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其他功能的重要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过程需要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保障,行为主体就不会积极主动的去进行节约型社会建设,那么节约型社会建设只会流于纸面而得不到实现。发挥法律的强制保障功能,可以使得人们积极投身到节约型社会建设之中,为节约型社会的实现打下坚实基础。
5.促进社会发展功能
法律具有社会经济功能和社会公共事务功能,它可以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支撑,其本身就是从节约、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及保护环境出发,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代表了社会的进步。节约型社会建设符合法律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功能优势的表征,在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引导下法律的功能优势能够得以有效实现,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
三、节约型社会建设中法律功能优势之缺失分析
法律功能优势的发挥对于节约型社会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现阶段其仍因各种原因而存在不足与缺失之处。根据法律功能的涵义并结合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现状,我们认为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法律功能存在的缺失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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