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节约型社会建设过程中构建的相关保障机制即资源节约利用相关的制度机制。这些机制应该包含自然资源权属机制和市场机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财税政策;节能、节材、节水、节地等各项国家标准;高耗能落后技术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重点耗能产品和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等。这一系列的资源节约保障机制是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制度,其与法律规范的结合能有效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不是一部单一的节约型社会促进法律,而是由资源节约、循环利用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关的资源节约利用的保障机制构成的。它是在法治环境下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法制保障,能够发挥其功能优势积极推进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三)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功能优势解析
建设节约型社会不仅需要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支持,更需要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以法律的功能优势推进其发展。在研究节约型社会建设这一命题时,必须关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法律功能的定位,尤其是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法律功能优势问题。按照法理学界的通常分类,法律的一般功能可以分为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法对人的行为的功能即规范功能主要涵括指引功能、评价功能、预测功能、教育功能和强制功能等五种功能[4];社会功能主要涵括法的经济功能、法的政治功能、法的文化功能和法的社会公共事务功能。法律的功能是法律本身所固有的本质属性,一经产生就应该具有其功能量度的规定性。结合法律一般功能的认识,笔者认为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法律功能优势主要应该有以下方面:
1.引导评价功能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并以法律为标尺来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在法律规范的指引下人们的行为受法律约束,他们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与法的评价协调起来。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在其法律、法规中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指导规范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引导人们在其行为中有意识的保障资源节约以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本身又成为一种评价的标准,只有迎合法律规定积极进行节约型社会建设才可能与法的评价相协调而免受法律制裁。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有序引导和评价可以有效激发人们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利用的决心,从而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发展和早日实现。
2.利益调整功能
利益是法律永恒的关注,它与法律的功能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一切社会现象包括法律现象都可以用利益来解释,利益是法学领域的核心范畴之一。马克思认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5]。利益调整功能是法律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利益调整功能也不例外。美国法学家庞德说过:“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迭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6]。法律发挥其利益调控功能首先需要在法律规定中设立权利来对社会中的利益做出选择和引导,并适时进行利益的平衡。在利益复杂多变的过程中,法律必须不断的对利益格局进行调整以引导社会利益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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