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功能引入到法律之中,就自然引发对法律功能的认识。法律功能是法社会学的核心问题,对法律进行功能分析就是对法律所产生的客观后果在社会整体中发挥的作用进行认识和评价。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功用和性能,是法的天然的和内在的属性,能够对整个社会系统产生影响力。法律功能反映法与社会的关系,它既能对社会整体发挥功能,又能在其内部法律系统之间实现其内在功能的协调。由此可知,法律功能的内在涵义应是法律作为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的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出自身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2]。张文显教授编写的《法理学》一书中认为虽然功能与作用在严格的语义上确有某些细微差别,但由于其基本意义是无差别的所以不将之严格区别,他认为法的功能即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3]。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功能应该是法律促进机制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在自身法律系统相互协调及对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引导、规范过程中,通过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所体现出的对整个社会和谐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优势。
(二)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阐释
从节约型社会建设面临的客观情况可以看出,在进行制度创新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从而充分发挥法律的功能优势,以法治保障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是节约型社会建设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发挥法律功能优势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首先需要明确何种法律能够有效发挥其功能优势,这就有必要对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进行阐释。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是在建设节约型社会过程中能有效发挥其功能,促进和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积极有序推进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的法律保障机制、体系。
首先,从节约型社会内涵的分析可以看出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囊括了与节约型社会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已经出台或者正在积极立法研究即将出台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现行法规体系中,《
清洁生产促进法》、《
节约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法》等都是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正在积极论证研究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应该成为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主体法律,它是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保证。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在整合和完善的基础上构成了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法律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