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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挑战

  
  4.知识产权的滥用和界定日趋复杂

  
  目前,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正越来越受到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关注。在我国,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国外企业尤其是大的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进行的知识产权滥用。当许多国内企业还不知如何寻求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时,一些跨国公司已经把知识产权作为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的工具。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方面的法律,这导致许多跨国公司在我国滥用知识产权却得不到有效的遏制。2004年6月,拥有数码影音技术的DTS声称要强制征收中国DVD生产企业生产的DVD专利费,每台10美元;中国家电、制药、机电等行业的企业都不同程度遭遇到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门槛”。

  
  三、入世后过渡期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修改知识产权法以适应科技发展的客观实际需要

  
  我国目前涉及知识产权的基本法是《民法通则》,专门法则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商标法》和《着作权法》等。但是,我国无论是《商标法》、《专利法》还是《着作权法》,与TRIPS相比,都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建设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在专利保护的执法方面应参照TRIPS的有关条款进行补充,以强化民事执法的力度;在专利的强制许可方面应取消国家计划许可的规定;在商标保护方面,应该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增加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商标权的司法审查,并对商标权人的权利做出限制性的规定等等。总之,在知识产权立法上,应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尽快缩小与TRIPS协议的差距,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做到有法可依。

  
  修改现行知识产权法以适应科技发展的客观实际需要。为了激发人们进行科技知识创新的热情,保护科技知识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与相关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相协调,应根据科技发展的客观实际要求修改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以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为例,尽管依着作权法这种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是不可缺少的,但是由于计算机软件自身的特点,只有着作权法单一保护模式还是不够的,所以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用着作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目前,我国对计算机软件仅拥有着作权法保护的单一模式,不能对计算机软件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因此,有必要修改专利法,把符合专利条件的计算机软件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并授予专利权,使计算机软件可以得到着作权法和专利法的全面保护。另外,在条件成熟时应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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