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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民事立法中的男女平等

  
  当政局稳定,而且是一个自称革命,并需要有革命的门面来笼络人心的政权建立时,作为反封建、体现自由平等理念的男女平等就具有了从边缘到中心的戏剧性命运。国民党领导的广州政府决心革命,进行北伐。以北洋反动政府的对立面出现,其必然要对北洋时期的倒行逆施进行反叛。同时为了争取更多的革命力量,国民党也需要团结广大的妇女群众。1926年1月国民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妇女运动决议案》也就不是偶然了。国民党支持妇女运动的动因无非是:

  
  第一点,系想把“五卅”惨案以后,中国妇女的革命运动力量,团结在国民党旗帜之下,从事革命运动;第二点,系要从速努力参加各种妇女组织,领导她们加入革命战线,免为反动分子所利用;第三点,因为国内尚有最大多数的妇女,离社会太远,故特别注意妇女运动,使围困在重重压迫的牢狱中的最大多数的妇女,能够参加革命阵线。[11](P497)

  
  应该看到的是,正是在这一时期妇女运动真正从一种思潮转变为现实的社会政治力量。革命与妇女运动的结合,为男女平等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也使得法律上的男女平等成为可能。事实也证明,正是妇女运动具有的此种社会政治功能使得男女平等最终为政权所承认,并给予法律上的重视和保护。

  
  男女平等在近代民事立法中遭遇的困难一是保守力量对传统礼教的固守,一是政治运动压倒了法律建设。最终男女平等在民事立法上的成功,也是因为妇女运动成为革命力量,是由政治的需要促成的。因此,不难看出,一种权利要求真正得到实现必须寻得权力的支持,这种支持的获得又要求这种权利具有为权力所需要的品性,而权力对于权利要求的回应也体现着权力运行的趋向,二者是互相型塑的,共同引导社会向着更加文明的方向发展。

  
  四、结语:实现男女平等任重而道远

  
  波澜壮阔的法律近代化运动是在“三千年未有之变局”的大背景下进行的。一个“变”字概括了从鸦片战争到今天的历史。在所有变的激流中,法律的变革既保守又激进,保守是因为法律的品性,激进是因为法律每每充当了革命的先锋。在保守与激进之间,法律在艰难得平衡着,也许就成为了保守政治势力争权夺利的合法外衣,也许又在为平等、自由伸张呐喊。毕竟法律是国家权力的产物,是政治的产物,法律需要强有力的政权支撑。法律是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可这种价值又是被赋予的。这就决定了法律在社会动荡时期的悲剧性命运。面对一种反叛传统、蕲求新价值的男女平等思潮,法律对它的态度最终取决于政权对它的态度。而政权对于男女平等的态度又取决于它自身的利益需求。当然,也在于男女平等思潮能否提供满足政权需求的力量。

  
  男女平等有着具体的权利要求,它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但它更需要的是寻得政治力量的支持,因为法律也只有在政治的支持下才能制定。男女平等在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的不被重视,是因为它并不能与当时的政权趋向相一致,具体而言,清廷需要的是一种“变”的姿态,而北洋政府需要的仅仅是“权”。加之,传统力量依然固守自己的阵地。男女平等也就只能是徒具其表,甚至表都不具,而被漠视和边缘化。而到了革命的国民政府时期,男女平等真正成为了法律上的具体权利规定,那是因为政权的革命需要男女平等的门面和妇女运动的配合。但男女平等毕竟是受到重视了,至少在形式上、在法律上是男女平等了。然而,近代的民事立法大多仅仅停留在了立法层面,可以继续追问的是,男女平等在司法中实现的状况如何?这需要对当时的司法状况进行详细考析才可得知,然而正如那个时代的亲历者所言:“大部分人现在不知道这种法律条文的存在,更不用说去利用它”。[17]P36经历了近百年的坎坷和艰辛,男女之间赢得的也只是一种纸面上的平等。笔者绝不是否认形式平等的重要,也不否认法律对男女平等的确认在社会风气引领上的重大作用,但需要强调的是实质上的男女平等至今依然在路上。政权、男女平等与法律之间的博弈已经结束,但是权力、法律与男女平等间的合作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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