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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民事立法中的男女平等

  
  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大清民律草案》在形式上取消了一些男女不平等的规定,而实质上却仍旧对成年女性的行为能力作了与男子不同等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革新,却又有着其保守的另一面。草案本身就是一种矛盾的混合体,是革新与妥协的产物。相对于中国的传统旧律而言,《大清民律草案》的确是一种进步,但相对于男女完全平等的要求而言,它又显得保守。法律在旧有的传统和全新思潮面前,似乎只能作如此之选择。因为对于“变法”,清廷统治者只是要求“变”而已,至于变得程度大小,则要取决于社会的变革程度。当社会的变革没有男女完全平等的要求,或者这中要求没有足够的力量冲击统治秩序时,统治集团绝不会为对这种要求做出回应,或者不会做相当的回应。加之传统封建礼教观念的强大惯性,都导致了清末民律草案不可能对男女平等作出彻底的确认,更毋庸谈保护问题。

  
  迨至民国,国体政体为之一变,各个政治势力皆倡言革命。于是反帝制、反封建成为思想界之主流。革命要求大变,民事法律却未适时跟上。1912年4月3日,参议院开会议决,“中华民国之法律,未能仓猝一时规定颁行。而当此新旧递嬗之交,又不可不设补救之法,以为临时适用之资。……暂酌用旧有法律,自属可行。……惟民律草案,前清时并未宣布,无从援用,嗣后凡关民事案件,应仍照前清现行刑律中规定各条办理”。[12](P56)而对于民事案件按照前清现行刑律中有关民事各条办理的临时之措竟然一直施行至民国十八年十月以降,《中华民国民法》公布施行后才当然废止!十八年间,泱泱中华,四万万人口之众,日常民事生活一仍清末之规定,法律之滞后如此令人瞠目!但是回顾那一段历史,政权更迭频仍,社会动荡不安,也可以理解法律之尴尬。正如鲁迅先生所说的“一首诗吓不走孙传芳,一炮就把孙传芳轰走了”,那个时代是“大炮”决定一切的时代,不仅仅是“诗”无能无力,即使是法律也在“大炮”面前哑然失声。值得玩味的是在这十八年间,宪法宪法性法律倒是层出不穷,1914年袁世凯炮制的《中华民国约法》、1919年段祺瑞炮制的“民国八年宪草”、1923年曹锟炮制的“贿选宪法”、1925年段祺瑞执政府国宪起草委员会炮制的“民国十四年宪草”等等。[14](P297)关系权力分配的宪法备受青睐,你方唱罢我登台,演着一场场宪政共和的闹剧,却从来没有真正关心过社会民众的日常生活。社会有变革的要求,如果缺乏稳定的政治局面,法律的变也只是成为政局变动的附属。政治激荡的情形下,关系社会民众日常生活的法律规范甚至不会被纳入权力运行的视野。而作为一种社会思潮的男女平等,与政权的争夺不相契合,也难免被边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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