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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民事立法中的男女平等

  
  辛亥革命成功后,1912年当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约法时,便有女子参政同盟会的唐群英等二十人上书请愿,要求于约法上规定无论男女一律平等的条文。1912年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然在第五条规定了“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却没有明确的“男女平等”字样。于是,“她们遂大怒,纠集同志,闯入参议院。捣毁玻璃门窗,踢倒警卫兵士后经孙总理调停,允许向参议院提议增修,才算平静下去。”[11](P421)女权运动在革命时兴起,这是因为革命的目的就是推翻封建专制,实现自由解放、人人平等。但袁世凯成为大总统后,积极复辟,再行专制。1914年12月24日颁布暂行《刑律补充条例》,承认妾的地位,惩罚无夫奸,女权运动也在他的反动政策之下消声。1919年五四运动后,女权运动重见曙光。此后,各种女权运动组织纷纷成立,发表宣言,争取与男子的平等权利。

  
  1924年1月国民党改组时,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对内政策第13条明定:“于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助进女权之发展。”1926年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妇女运动决议案》。该决议第九项内容为“应督促国民政府,从速依据党纲对内政策第十三条,‘于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助进女权的发展’之规定,实施下列各项:

  
  甲 法律方面

  
  1、制定男女平等的法律;

  
  2、规定女子有财产继承权;

  
  3、从严禁止买卖人口;

  
  4、根据结婚离婚自由的原则,制定婚姻法

  
  5、保护被压迫而逃婚的妇女;

  
  6、根据同工同酬,保护母性及童工的原则,制定妇女劳动法

  
  ……”[11](P423-424)

  
  国民党以革命的姿态将“男女平等”写入党纲,作为执政实现之目标,以示自身的反封建和进行革命的决心。全国妇女运动也得到了国民党政权的认可和支持,全社会以“男女平等”作为不可质疑之原则。在这种形势下,国民政府的民事立法活动必然要对这种社会形势予以回应。故而,在下文中我们将看到《中华民国民法》中对于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

  
  二、男女平等原则在近代民事立法中的体现

  
  与男女平等思潮在近代中国的迅速兴起发展壮大相对照的是,变法修律迟至二十世纪初才开始进行,这在时间上与男女平等的思潮传入相比已经滞后。而自清末到民初进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动却又迟迟不肯对男女平等做出法律上彻底的确认,从而进行有力的保护。即使在轰轰烈烈的资产阶级革命完成后,相应的法律法规仍付之阙如。此种状况直到1929年至1930年国民政府制定民法典时才有所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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