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司法解释第11条所说的拒绝接收的“正当理由”,只能是合同法148条所规定的“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就是标的物本身存在重大缺陷,而不能包括买受人所主张的客观障碍。
【作者简介】
颜雪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条第2款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
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10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3条 新建住宅经审核合格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13条 经营性新建住宅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注册登记手续。 新建住宅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合同法第
155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
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王利明:就买卖合同而言,出卖人负有及时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也依法负有及时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如买受人迟延受领,不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一版,794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条第2款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
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