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品房交付纠纷的法律分析

  

  买受人在交付时有权查验房屋,对自己认为的质量缺陷有权提出异议。这时会有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接受异议,承诺以维修、整改、替换来解决,纠纷自然化解;另一种情况是出卖人不接受异议,或者双方对解决方式不能达成一致,这时买受人可以保留异议,但不能否定竣工验收的法律效力,因而不能作为拒绝交付的正当理由。双方只能先完成交付,然后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来查明事实、确定责任。


  

  六、质量问题不应当妨碍交付


  

  因商品房质量争议影响交付,在实务中是很常见的现象。常见买受人在查验过程中提出许多整改要求,得不到明确答复就不收房。有的律师也认为,如果房屋存在明显缺陷,买受人有权拒收。


  

  拒收是不是一种权利?个人认为,在预售条件下,买受人是先履行方,已经先行支付了价款,履行了主要义务,对他来说,已经不存在履行抗辩权,收房是他的主要权利,不收房,恰恰是放弃主要权利。以放弃主要权利的方式来维权,不能说是理性的行为,对解决质量争议也毫无助益。


  

  房屋的交付不是单方行为。交付的主体是出卖人,买受人既是权利人,也有及时受领的义务,拒绝或者迟延受领,是违约行为[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购房人以拒绝收房来“维权”,于法无据,于人于己有害无利,不应给予鼓励。


  

  (一)房屋的交付关系到业主身份的确定与物权的保障。从我国的特殊国情出发,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商品房交付后,买受人即成为业主[7]。也就是说,如果买受人拒绝受领,其无法享受业主的各项权利,包括物上请求权及对业主共同事务参与管理的权利。房屋未交付,物权仍属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买受人只承担合同义务,这对买受人来说,显然是不利的。花了那么多钱买房子,不就是为了取得业主的权利吗?本来到手的权利,自己放弃,意义何在?


  

  (二)受领了有瑕疵甚至是缺陷的房屋,并不损害买受人的任何权利。房屋质量问题可区分为主体结构不合格、功能缺陷与表面瑕疵,最后一项不影响交付自不待言,就算是存在主体结构不合格和功能缺陷,收房之后难道就没有维权的途径了?任何法律都没有规定,一旦买受人收房,就不可以对质量提出异议。所以,收房与维权,没有矛盾。收了房,该退的照样可以退,该修的照样可以修,该赔的照样可以赔。


  

  (三)收房是业主维权的基础。表面瑕疵不能构成拒收的理由已无疑问,就算存在主体结构缺陷和功能缺陷,如果不收房,如何取证?如何申请检测?如果要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没有收房就只能主张合同权利,而不能主张物权,因为物权仍然属于建设单位。而主张合同权利无非是交付,建设单位可以证明它已经交付,是买受人拒不受领,这时问题岂不进入了怪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