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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草原资源保护与工业的和谐发展

  
  (四)实施草原可待续发展战略需要国家的大力扶持。从草原生态环境的公益性和畜牧业的弱质性来看,在市场经济制度下,草原自身很难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自发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国家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有必要从总体利益出发,对草原地区发展予以把握和扶持。国家扶持可以从直接经济扶持和政策科技扶持两方面着手。经济扶持就是国家对草原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进行直接的资金投入。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很快,国家已经有能力将更多的资金投入生态建设,草原作为生态建设的重点,应给予更大的投入力度。政策扶持就是国家制定出台相应的发展政策,引导和加快草原地区的城市化进程和产业转换过程,改变草原现有的生产生活模式。通过有效的政策指导,可以在城市中迅速建设符合草原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域民俗特征的,经济增殖能力强的生态型产业,吸引草原入口进人城市。这样既解决了进入城市人口的生存发展问题,又有效转移草原人口,减轻人口对草原生态的压力,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矛盾。同时,有效的政策还可以吸引发达地区有实力的生产组织、科研机构关注草原发展,为草原生态和经济建设提供实用的支持和帮助。所以,切实可行的引导性政策亦是促使草原发展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有效措施之一。
  
  (五)开展教育,创新思维,保护优先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和谐的需要。这是项系统工程,必须把开发与保护和谐统一,实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把产业的成本和社会的成本结合起来考虑。这样才能达到尽可能降低矿藏资源开采对草原生态环境的破坏。首先,草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前,考虑保护优先,并对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作评估。这里的保护优先主要是指首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哪些区域必须保护不能开发。另外,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方案,要先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明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面临哪些生态环境风险,需要有哪些环境污染和损害的治理项目。国家应提高牧区企业准入标准,其资质应由省级或国家有关部门把关。其次,是在草原矿产资源开发时,对城镇、重要保护区、风景区、交通干道等为禁采区域。在划定禁采区后,再划定限采区、开采区。开采区体现对生态环境破坏少,资源开发的相对利用价值高等特点,并遵循“保护、协调、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矿产开发利用过程中,严格实施矿产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落实“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开展草原矿产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使矿产资源利用实现集约化。生态环境保护上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实现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最后,草原矿产资源开发后,要进行恢复。为此,矿产资源开发者应根据矿区发展生态环境规划、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所处环境区域的状况、环境影响评价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建立矿区环境治理恢复补保证金,用于矿区资源开发过程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治理与恢复。矿区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属补救性生态补偿制度。依据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保证金由矿产资源开发者筹集;资金规模主要取决于开发规模的大小,还要受自然环境条件、开发技术条件的影响;保证金应专门设立帐户,资金足额到位,专项使用;保证金适用的对象为因矿产资源开发遭受污染和破坏的环境的治理与恢复,以及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给矿区居民造成损失的补偿;保证金的建立、运转由草原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进行监管,承担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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