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激励法律机制
.行政指导。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好生态产品这一特殊公共产品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通过制度变迁解决好生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增值的一种经济制度。如霍林郭勒市长期大肆开采煤田,忽视了对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对原始草原植被造成大面积破坏。为了保护赖以生存的家园,霍林郭勒市市委、市政府提出“一退三还”生态治理工程,还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行政指导策略,积极引导当地工矿企业实施绿色生产。乡镇和个体矿山企业为了实现开一个矿,造一片林、留一片绿的规划目标,累计投资160万元,完成治理面积227平方公里,树木成活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2003年市政府表彰了宝兴煤矿等五家矿山环境治理成绩突出的企业,并分别奖励一万元人民币。
.经济刺激。就是用经济手段促进草原保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森林生态补偿政策,且补偿专项资金已正式纳入财政预算。相比之下,草原生态补偿只是提出了问题而已。草原生态补偿就是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以国家财政和其他补偿基金对生态效益为主体的草原进行补偿。通过这笔专项基金的拨付,补偿生态草原和提高草原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以保护我国已有的草原和治理退化的草原,稳定边疆,以及繁荣牧区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另外是有偿开发,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通过价格、税收等经济办法,健全各种资源有偿使用和合理补偿的机制,形成可全面反映资源状况的价格机制,探索矿业权交易制度。在“十一五”期间,相信有偿开发的方针不仅促进资源保护,还可遏制对生态的破坏。
五、草原工业化的法律解决措施
当前我国草原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面积仍在不断扩大,乱采滥挖、乱开滥垦等破坏草原的行为也还没有根本遏制。有的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借招商引资之名争取项目资金等非法征占草原,个别地方甚至将草地资源在根本不依法履行草原法律审核审批的前提下,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有的也未经环保部门依照《
环境影响评价法》事先评价而盲目求发展,不依法发展、违背自然规律追求发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领导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首先要在国家
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其次,下面几点也是值得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