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需要在草原立法观念上有所转变,以科学的发展观来指导草原立法。
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可持续发展,草原生态保护和牧区经济发展是辩证的关系。良好的草原生态环境是牧区经济增长的基础和条件。然而,没有牧区的经济增长就会缺乏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的条件和资金的支持。所以我们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来指导草原立法。
运用科学的发展观,就是要重视对循环经济的认识和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质是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实现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力求把经济社会活动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循环经济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为准则,模拟自然生态系统运行方式和规律,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循环经济还拉长生产链,推动环保产业和其他新型产业的发展,将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要求纳入统一的发展模式之中,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共赢”发展。西部大开发不能继续走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低产出的传统的线型经济发展之路,必须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寻求经济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途径。发展循环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模式,使西部生态得到修复,使资源损耗大为降低、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还要加强环境保护立法的技术支持,依靠科技创新搞好生态环境的建设,无论是草原保护、退耕还草,还是防风固沙、水土保持、调节气候,及治理各种污染都离不开科技进步,都需要科学的思维和先进的科技。同时,需要新观念、新模式,如倡导循环经济、绿色产业、清洁生产等来指导立法工作。
四、激励与约束的双重实现法律机制
(一)约束法律机制
.行政强制。建立健全草原生态监理监督检查查处机制。认真贯彻有关草原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人与社会、自然和谐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对造成草原生态恶化的人为事件,包括草原放牧利用和各类在草原上的经济活动中的非法行为,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甚至司法机关进行依法查处,以法治手段规范在草原上的各类活动,符合草原生态保护的要求。
.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参与公益性事务,其前提条件是公众的知情权,核心是公众的异议权。公众的参与有利于纠正政府失灵,也有利于对市场失灵的救济。目前,我国在法律中对公众参与以及有具体的规定,如《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十一条具体规定了“专项规划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但是,从公众参与的全过程考虑,还不完善。在草原立法中,需要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的激励机制、公众参与的方式、异议权的实现方式以及公众参与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