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
草原法》外,有些相关草原保护、维护草原生态环境的问题,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家
土地管理法》、《
环境保护法》、《
防沙治沙法》、《
水土保持法》、《
畜牧法》等法规进行处理。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于2005年1月实施了重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为了补充《条例》中尚未涵盖的内容和加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细则》将自治区现行的有关法规、规章中的适合当前情况,依然起着规范作用的内容进行归纳和总结,这样《细则》的可操作性更强。新《细则》颁布施行后,原有这些法规和政令即废止,“一法一例一细则”的草原法律体系框架简单明了,更便于基层执法人员掌握。最近农业部又制定并公布了《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将进一步充实完善《
草原法》配套法规规章体系。
虽已经形成“一法一例一细则”的草原法律体系及配套规章建设,但却出现内部矛盾与不衔接之处。如《
草原法》第八章六十六条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原法》及《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中许多条款都规定了对破坏草原违法活动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而在《
刑法》和
刑法的解释中对此均未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所以出现了目前破坏草原的违法案件 ,却很难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建议应以
刑法修正案的形式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