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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草原资源保护与工业的和谐发展

  
  (三)草原的环境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协调发展。
  
  、要认识到草原环境价值和经济价值并存,认识到经济增长和草原环境保护都是人们正当的需要,反对完全排斥外来经济发展的“生态原教旨主义”。所谓“生态原教旨主义”的含义是将自然保护置于绝对优先的地位,与基本的人类价值无关,并将凌驾于诸如自由、繁荣、安全和公正这类人类的欲望之上,追求超人类的价值。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已经不可能作到。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深刻预言的那样,工业革命和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作为开放的草原文化对于外来文化从来都不是加以抵制,而是兼容并包,吸收其精华为我所用。
  
  、草原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合理经济发展为草原保护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一直是理论界长期关注的焦点,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这两者之间很可能存在一种联系,20世纪90年代掀起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假说揭示了这一联系。库兹涅茨利用美、英、德等国有关数据研究经济增长与收入不平等时,证实有“倒U型” 线存在。由此提出一个假说,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环境存在先恶化后改善的情况。即在经济发展的较低阶段,由于经济活动的水平较低,环境污染水平较低,在经济起飞阶段,制造业大发展,资源消耗超过资源的再生,环境恶化。在经济发展的更高阶段,经济发展为环境保护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经济结构改变,污染产业停止生产或被转移,环境状况开始改善。合理的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保护环境积累了物质基础,人类可以通过经济结构调整和引进新的技术,达到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的双赢。所以说,经济增长对环境质量改善有促进作用。
  
  二、草原法律的立法现状分析
  
  草原立法是对草原进行法制化管理的重要途径,是保护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环境的根本措施。草原法律的概念虽未达成统一但基本可以概括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人们在保护、建设、利用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而对有关草原的保护、建设、利用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就是草原法律体系。从效力层次来看,草原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宪法中有关保护草原资源的规定;国家草原法;有关草原资源的单行法;其他部门法中关于保护草原资源的法律规范;地方性法规;国家和地方有关草原的标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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