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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时代法的平等价值

【作者简介】
陈泉生,女,福建省泉州人,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何晓榕,女,福建省屏南人,福建工程学院法律系讲师。

【注释】本文系司法部重点项目《科学发展观与法律发展:环境法学研究范式变革》(编号:04SFB1018)的阶段性成果。
参见E·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2-314页。
参见王曦:《论国际环境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3期。
参见爱迪·布朗·韦丝:《行星托管:自然保护与代际公平》,载《生态法季刊》,1984年第11卷第4期,第495-581页。
参见S·R·乔德赫瑞:《代与代之间的公平:可持续发展权的基础》,黄列译,载《外国法译丛》1998年第3期,第14页。
参见S·R·乔德赫瑞:《代与代之间的公平:可持续发展权的基础》,黄列译,载《外国法译丛》1998年第3期,第14页。
参见爱迪·布朗·韦丝:《未来世代的公正:国际法、共同遗产、世代间公平》(日文版),岩间澈译,国际联合大学、日本评论社1992年版,第37页。
参见爱迪·布朗·韦丝:《未来世代的公正:国际法、共同遗产、世代间公平》(日文版),岩间澈译,国际联合大学、日本评论社1992年版,第39页。
参见盖雷·P·苏潘尼·汉德尔主编:《国际环境法年鉴》(1992),克拉雷顿出版社1993年版,第95-96页。
参见爱迪·布朗·韦丝:《未来世代的公正:国际法、共同遗产、世代间公平》(日文版),岩间澈译,国际联合大学、日本评论社1992年版,第39页。
参见王曦:《论国际环境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3期。
参见S·R·乔德赫瑞:《代与代之间的公平:可持续发展权的基础》,黄列译,载《外国法译丛》1998年第3期,第15页。
参见山村恒年:《环境行政法的理论与现代课题》,载《法律时报》1993年第5期,第19-20页。
参见陈昌笃:《生物内在价值的生态学基础》,载于《环境伦理学----评论与阐释》,徐嵩龄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参见陈昌笃:《生物内在价值的生态学基础》,载于《环境伦理学----评论与阐释》,徐嵩龄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7-9页。
参见陈昌笃:《生物内在价值的生态学基础》,载于《环境伦理学----评论与阐释》,徐嵩龄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转引自陈昌笃:《生物内在价值的生态学基础》,载于《环境伦理学----评论与阐释》,徐嵩龄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参见江山:《人际同构的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4页。
参见佘正荣:《生态发展:争取人和生物圈的协同进化》,载《哲学研究》1993年第6期,第126-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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